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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_宋史_在线二十五史查询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选举四(铨法上)
太祖设官分职,多袭五代之制,稍损益之。凡入仕,有贡举、奏荫、摄署、
流外、从军五等。吏部铨惟注拟州县官、幕职,两京诸司六品以下官皆无选;文
臣少卿、监以上中书主之,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武臣剌史、副率以上内职,枢
密院主之,使臣则三班院主之。其后,典选之职分为四:文选曰审官东院,曰流
内铨,武选曰审官西院,曰三班院。元丰定制而后,铨注之法,悉归选部:以审
官东院为尚书左选,流内铨为侍郎左选,审官西院为尚书右选,三班院为侍郎右
选,于是吏部有四选之法。文臣寄禄官自朝议大夫、职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
书省敕授者,归尚书左选;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职事官自金吾街仗司以下,非
枢密院宣授者,归尚书右选;自初仕至州县幕职官,归侍郎左选;自借差、监当
至供奉官、军使,归侍郎右选。凡应注拟、升移、叙复、荫补、封赠、酬赏,随
所分隶校勘合格,团甲以上尚书省,若中散大夫、阁门使以上,则列选叙之状上
中书省、枢密院,得画旨,给告身。
凡选人阶官为七等:其一曰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节度、观察判官;(即
后来承直郎。)其二曰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御、团练判官;(即后来儒林
郎。)其三曰军事判官,京府、留守、节度、观察推官;即后来文林郎。)其四
曰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即后来从事郎。)其五曰县令、录事
参军;(即后来从政郎。)其六曰试衔县令、知录事;(即后来修职郎。)其七
曰三京军巡判官,司理、户曹、司户、法曹、司法参军,主簿,县尉。(即后来
迪功郎。)七阶选人须三任六考,用奏荐及功赏,乃得升改。
凡改官,留守、两府、两使判官,进士授太常丞,(旧亦授正言、监察或太
常博士,后多不除。)余人太子中允;(旧亦授殿中丞。)支使,掌书记,防御、
团练判官,进士授太子中允,(或秘书郎。)余人著作佐郎;两使推官、军事判
官、令、录事参军,进士授著作佐郎,余人大理寺丞;初等职官知县,知录事参
军,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进士授大理寺丞,余人卫尉寺丞;惟
判、司、主簿、县尉七考,进士授大理寺丞,余人卫尉寺丞。自节、察判官至簿、
尉,考不及格者递降等。
凡非登科及特旨者,年二十五方注官。凡三班院,二十以上听差使,初任皆
监当,次任为监押、巡检、知县。凡流外人,三任七考,有举者六员,移县今、
通判;有班行举者三员,与磨勘。凡进纳人,六考,有职官或县令举者四员,移
注;四任十考,有改官者五人举之,与磨勘。
初定四时参选之制:凡本属发选解,并以四孟月十五日前达省,自千里至五
千里外,为五等日期离本处;若违限及不如式,本判官罚五十直,录事参军、本
曹官各殿一选;诸州四时具员阙报吏部,逾期及漏误,判官罚七十直,录事参军
以下殿一选;在京百司发选解及送阙,违期亦有罚;诸归司官奏年满,俟敕下,
准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铨则据其人自投状申奏,亦依四时取解参选;凡州县
老疾不任事者,许判官、录事参军纠举以闻,判官、录事参军则州长吏纠之。藩
郡监牧,每遣朝臣摄守,往往专恣。太祖始削外权,命文臣往莅之;由是内外所
授官,多非本职,惟以差遣为资历。
建隆四年,诏选朝士分治剧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屿知馆陶,监察御史王
祐知魏,杨应梦知永济,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常参官宰县自此始。旧制,
畿内县赤,次赤,畿外三千户以上为望,二千户以上为紧,一千户以上为上,五
百户以上为中,不满五百户为中下。有司请据诸道所具板图之数,升降天下县,
以四千户以上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
户为中下。自是,注拟以为资叙。又诏:“周广顺中应出选门州县官,于南曹投
状,准格敕考校无碍,与除官;其叙复者,刑部检勘送铨。”
先是,选格未备。乾德二年,命陶谷等议:
凡拔萃、制举及进士、《九经》判中者,并入初等职官,判下者依常选。初
入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事判官者,并授将仕郎,试校书郎。周三年得资,即入
留守两府节度推官、军事判官,并授承奉郎,试大理评事。又周三年得资,即入
掌书记、防御团练判官,并授宣德郎,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周二年得资,即
入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并授朝散大夫,试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周一
年,入同类职事、诸府少尹。又周一年,送名中书门下,仍依官阶,分为四等。
已至两使判官以上、次任入同类职事者,加检校官或转宪衔。凡观察判官以上,
绯十五年乃赐紫。每任以周三年为限,闰月不预,每周一年,校成一考。其常考,
依令录例,书“中”、“上”;公事阙遗、曾经殿罚者,即降考一等;若校成殊
考,则南曹具功绩,请行酬奖;或考满末代,更一周年与成第四考,随有罢者不
赴集;其奏授职事,书校考第,并准新格参选。
自是铨法渐有伦矣。帝又虑铨曹惟用资历,而才杰或湛滞,乃诏吏部取赴集
选人历任课绩多而无阙失、其材可副升擢者,送中书引验以闻。时仕者愈众,颇
委积不可遣。
开宝初,令选人应格者,到京即赴集,不必限四时;及成甲次,又给限:南
曹八日,铨司旬有五日,门下省七日,自磨勘、注拟及点检谢词,总毋逾一月。
若别论课绩,或负过咎须考验,行遣如法;及资考未合注拟者,不在此限。
三年,诏曰:“吏多难以求其治,禄薄末可责其廉,与其冗员重费,不若省
官益奉。州县官宜以户口为率,差减其员,旧奉月增给五千。西川管内诸州,凡
二万户,依旧设曹官三员;户不满二万,置录事参军、司法参军各一员,司法兼
司户;不满万户,止置司法、司户,司户兼录事参军;户不满五千,止置司户,
兼司法及录事参军。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三员;户不满千,置令、
尉,县令兼主簿事;户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户不满二百,
止置主簿,兼令、尉。”诸道减员亦仿此制。西川官考满得代,更不守选。
岭表初平,上以其民久困苛政,思惠养之。令吏部铨自襄、荆以南州县,选
见任年未五十者,移为岭南诸州通判,得携族之官。以广南伪署官送学士院试书
判,稍优则授上佐、令、录、簿、尉。初,州县有阙员,差前资官承摄;帝以其
紊常制,令所在即上阙员,有司除注。又谓:“诸道摄官或著吏能,悉令罢去,
良可惜也。有司按其历任,三摄无旷败者以名闻。”
六年,从流内铨之请,复四时选,而引对者每季一时引对之。时国家取荆、
衡,克梁、益,下交、广,辟土既远,吏多阙,是以岁常放选。选人南曹投状,
判成送铨,依次注拟。其后选部阙官,即特诏免解,非时赴集,谓之“放选”,
习以为常,而取解季集之制渐废。是冬,乃命参知政事卢多逊等,以见行《长定》
、《循资格》及泛降制书,乃正违异,削去重复,补其阙漏,参校详议,取悠久
可用者,为书上之,颁为永式,而铨综之职益有叙矣。
先是,选人试判三道,其二全通而文翰俱优为上,一道全通而文翰稍堪为中,
三道俱不通为下。判上者职事官加一阶,州县官超一资,判中依资,判下入同类,
惟黄衣人降一资。至是,增为四等,三道全次、文翰无取者为中下,用旧判下格;
全不通而文翰又纰缪为下,殿一选。
太平兴国六年,诏京朝官除两省、御史台,自少卿、监以下,奉使从政于外
受代而归者,令中书舍人郭贽、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
骧同考校劳绩,论量器材,以中书所下阙员拟定,引对以遣,谓之差遣院。盖前
代常参官,自一品以下皆曰京官,其未常参者曰未常参官;宋目常参者曰朝官,
秘书郎而下未常参者曰京官。旧制,京朝官有员数,除授皆云替某官,或云填见
阙。京官皆属吏部,每任满三十月,罢任,则岁校其考第,取解赴集。太祖以来,
凡权知诸州,若通判,若监临物务官,无定员。月限既满,有司住给奉料,而见
厘务者牒有司复支,所厘务罢则已。但不常参,注授皆出中书,不复由吏部。至
是,与朝官悉差遣院主之。凡吏部黄衣选人,始许改为白衣选人。
太宗选用庶僚,皆得引对,观其敷纳可采者超擢之。复虑因缘矫饰,徼幸冒
进,乃诏:“应临轩所选官吏,并送中书门下,考其履历,审取进止。”旧制,
州县官南曹判成,流内铨注拟,其职事官中书除授。然而历任功过,须经南曹考
验,遂令幕府官罢任,并归铨曹,其特除拜者听朝旨。又诏:“狱官关系尤重,
新及第人为司理参军,固未精习,令长吏察视,不胜任者,奏,判、司、簿、尉
对易其官。”
淳化四年,选人以南郊赦免选,悉集京师。帝曰:“并放选,则负罪者幸矣,
无罪者何以劝?”乃令经停殿者守常选。又诏:“司理、司法参军在任有犯,遇
赦及书下考者,止与免选,更勿超资。”工部郎中张知白上言:“唐李峤尝云:
‘安人之方,须择郡守。朝廷重内官,轻外任,望于台阁选贤良分典大州,共康
庶绩。’凤阁待郎韦嗣立因而请行,遂以本官出领郡。今江、浙州郡,方切择人,
臣虽不肖,愿继前脩。”帝曰:“知白请重亲民之官,良可嘉也。”然不允其请。
淳化以前,资叙未一,及是始定迁秩之制:凡制举、进士、《九经》出身者,
校书郎、正字、寺监主簿、助教并转大理评事,评事转本寺丞,任太祝、奉礼郎
者转诸寺监丞,诸寺监丞转著作佐郎,或特迁太子中允、秘书郎;由大理寺丞转
殿中丞,由著作佐郎转秘书监丞,资浅者或著作郎,优迁者为太常丞;由太子中
允、秘书郎转太常丞,三丞、著作皆迁太常博士,转屯田员外郎,优者为礼部、
工部、祠部、主客;由屯田转都官,优者为户部、刑部、度支、金部;由都官转
职方,优者为吏部、兵部、司封、司勋;其转郎中亦如之。左右司员外郎,太平
兴国中有之,后罕除者。左右司郎中,惟待制以上当为少卿者即为之。由前行郎
中转太常少卿、秘书少监,由此二官转右谏议大夫或秘书监、光禄卿;谏议转给
事中,资浅者或右转左;给事中转工部、礼部侍郎,至兵部、吏部转左右丞,由
左右丞转尚书。自侍郎以上,或历曹,或超曹,皆系特旨。
诸科及无出身者,校书郎、正字、寺监主簿、助教并转太祝、奉礼郎,太祝、
奉礼郎转大理评事,评事转诸寺监丞,诸寺监丞转大理寺丞,大理寺丞转中舍,
优者为左右赞善,资浅者为洗马。由幕职为著作佐郎者转太子中允。由中允、赞
善、中舍、洗马皆转殿中丞,殿中丞转国子博士,(旧除《五经》者,至《春秋》
博士则转国子博士,后罕除。)由国子博士转虞部员外郎,优者为膳部;由虞部
转比部,优者为仓部;由比部转驾部,优者为考功;或由水部转司门,司门转库
部;为郎中亦如之。至前行郎中转少卿、监,或一转,或二三转,即为诸寺大卿、
监,自大卿、监特恩奖擢,或入给谏焉。
其为台省官,则正言、监察比太常博士,殿中、司谏比后行员外郎,起居、
侍御史比中行员外郎;起居转兵部、吏部员外郎,侍御史转职方员外郎,优者为
兵部、司封、知制诰;由正言以上至郎中,皆叙迁两资,中行郎中为左右司郎中,
若非次酬劳,有迁三资或止一资者;至左右司郎中为知制诰若翰林学士者,迁中
书舍人,(旧亦有自前行郎中除者,后兵、吏部止迁谏议。)由中书舍人转礼部
以上侍郎,入丞、郎即越一资以上。(内职、学士、待制亦如之。)御史中丞由
谏议转者迁工部侍郎,由给事转者迁礼部侍郎,由丞、郎改者约本资焉。
其学官,司业视少卿,祭酒视大卿。其法官,大理正视中允、赞善。凡正言、
监察以上,皆特恩或被举方除。其任馆阁、三司、王府职事,开封府判官、推官,
江淮发运、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皆得优迁,或以勤效特奖者亦如之。两制、
龙图阁、三馆皆不带御史台官,枢密直学士、三司副使皆不带御史台官及两省官,
待制以上不带少卿、监。
其内职,自借职以上皆循资而迁,至东头供奉官者转阁门祗候,阁门祗候转
内殿崇班,崇班转承制,承制转诸司副使,自副使以上,或一资,或五资、七资,
或直为正使者,至正使亦如之。至皇城使者转昭宣使,昭宣使转宣庆使,宣庆使
转景福殿使。其阁门祗候,特恩转通事舍人,通事舍人转西上阁门副使,亦有加
诸司副使兼通事者;西上阁门副使转东上,东上转引进,引进转客省,客省转西
上阁门使;自此以上,亦如副使之迁,惟至东上者又转四方馆使。客省使转内客
省使,内客省使转宣徽使,或出为观察使。自内客省使以上,非特恩不授。
武班副率以上至上将军,其迁历军卫如诸司使副焉。由牧伯内职改授,则观
察使以上为上将军,团练使、阁门使以上为大将军,刺史、诸司使至崇班为将军,
阁门祗候、供奉官为率,殿直以上为副率。
内侍省、入内内侍省,自小黄门至内供奉官,皆历级而转,至内东头供奉官
转内殿崇班,有转内侍、常侍者,内常侍亦正转崇班。
其铨选之制:两府司录,次赤令,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少尹,一
选;两府判、司,两畿令,掌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二选;诸府司、录,
次畿令,四赤簿、尉,军事判官,留守、两府、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推
官,军、监判官,进士、制举,三选;诸府司理、判、司,望县令,《九经》,
四选;辅州、大都督府司理、判、司,紧上州录事参军,紧上县令,次赤两畿簿、
尉,《五经》、《三礼》、《三传》、《三史》、《通礼》、明法,五选;雄望
州司理、判、司,中州录事参军,中县令,次畿簿、尉,六选;紧上州司理、判、
司,下州、中下州录事参军,中下县、下县令,紧望县簿、尉,学究,七选;中
州中下州司理、判、司,上县簿、尉,八选;下州司理、判、司,中县簿、尉,
九选;中下县下县簿、尉,十选。太庙斋郎、室长通理九年,郊社斋郎、掌坐通
理十一年。
凡入官,则进士入望州判司、次畿簿尉,《九经》入紧州判司、望县簿尉,
《五经》、《三礼》、《通礼》、《三传》、《三史》、明法入上州判司、紧县
簿尉,学究有出身人入中州判司、上县簿尉,太庙斋郎入中下州判司、中县簿尉,
郊社斋郎、试衔无出身人入下州判司、中下县簿尉,诸司入流人入下州判司、下
县簿尉。
仁宗初,吏员犹简,吏部奏天下幕职、州县官期满无代者八百余员,而川、
广尤多未代。帝曰:“此岂人情之所乐耶?其亟代之。”帝御后殿视事,或至旰
食。中书请如天禧旧制,审官、三班院、流内铨日引见毋得过两人,诏弗许。自
真宗朝,试身、言、书、判者第推恩,乃特诏曰:“国家详核吏治,念其或淹常
选,而以四事程其能。腾承统绪,循用旧典,爰命从臣,精加详考。其令翰林学
士李谘与吏部流内铨以成资阙为差拟。”于是咸得迁官,率以为常。后议者以身、
言、书、判为无益,乃罢。
凡磨勘迁京官,始增四考为六考,举者四人为五人,曾犯过又加一考。举吏
各有等数,得被举者须有本部监司、长吏按察官,乃得磨勘;须到官一考,方许
荐任。凡选人年二十五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铨试,命两制三员锁试于尚书省,
糊名誊录。习辞业者试论、试诗赋,词理可采、不违程式为中格,习经业者人专
一经,兼试律,十而通五为中格,听预选。七选以上经三试至选满,京朝官保任
者三人,补远地判、司、簿、尉,无举主者补司士参军,或不赴试、亦无举者,
永不预选。京官年二十五以上,岁首赴试于国子监,考法如选人,中格者调官。
两任无私罪而有部使、州守倅举者五人,入亲民;举者三人,惟与下等厘物务官。
初,州郡多阙官,县令选尤猥下,多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调。乃诏吏部选
幕职官为知县,又立举任法以重令选,敕诸路察县之不治者。然被举者日益众,
有司无阙以待之,中书奏罢举县令法。未几,有言亲民之任轻,则有害于治,法
不宜废。复令指剧县奏举,举者二人,必一人本部使,既居任,复有举者,始得
迁,否则如常选,毋辄升补。常参官已授外任,勿奏举。然铨格烦密,府史奸弊
尤多,而磨勘者待次外州,或经三二岁乃得改官,往往因缘薄劳,求截甲引见。
有诏自是弗许。
神宗欲更制度,建议之臣以为唐铨与今选殊异,杂用其制,则有留碍烦紊之
弊。始刊削旧条,务从简便,因废南曹而并归之于铨。初,审官西院与东院对掌
文武,寻改从吏部,而左、右选分焉。祖宗以来,中书有堂选,百司、郡县有奏
举,虽小大殊科,然皆不隶于有司。暨元丰罢奏举阙,属之铨曹,而堂选亦不领
于中书,一时更制,必欲公天下而诒永久。于是除免选之恩,重出官之试,定赏
罚之则,酌资荫之宜。凡设试以待命士而入之铨注者,自荫补、铨试之外,有进
士律义、武臣呈试及试刑法官等,而铨试所受为特广。中书言:“选人守选,有
及三年方遇恩放选者,或适归选而遽遇恩,既为不均,且荫补免试注官,以不习
事多失职,试者又止试诗,岂足甄才?已受任而无劳绩,举荐及免试恩法,须再
试书判三道,然亦虚文。”
熙宁四年,遂定铨试之制:凡守选者,岁以二月、八月试断按二,或律令大
义五,或议三道,后增试经义。差官同铨曹撰式考试,第为三等,上等免选注官,
优等升资如判超格,无出身者赐之出身。自是不复试判,仍去免选恩格,若历任
有举者五人,自与免试注官。任子年及二十,听赴铨试。其试不中或不能试,选
人满三岁许注官,惟不得入县令、司理、司法。任子年及三十方许参注,若年及
三十授官,已及三年,出官亦不用试。若秩入京朝,即展任监当三年,在任有二
人荐之,免展。选人应改官,必对便殿。旧制,五日一引,不过二人。至是,待
次者多,有逾二年乃得引。帝闵其留滞,诏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帝因论郡守,谓宰臣曰:“朕每思祖宗百战得天下,今州郡付之庸人,常切
痛心。卿辈谓何如而得选任之要?”文彦博请择监司而按察之。陈升之曰:“取
难治剧郡,择审官近臣而责以选才,宜可得也。”
初置审官西院,磨勘武臣,并如审官院格,而旧审官曰东院。御史中丞吕公
著言:“英宗时,文臣磨勘,例展一年,至少卿、监止。武臣横行以上及使臣,
犹循旧制,固未尝如文臣有所节抑也。又仁宗时,尝著令,正任防御、团练以上,
非边功不迁。今及十年尝历外任,即许转,亦未如少卿、监之有限止也。”诏两
制详定。王珪等言:“文武两选磨勘,已皆均用四年。请今自正任刺史以上,转
官未满十年,若有显效者自许特转,其非次恩惟许改易州镇,以示旌宠。有过,
则比文臣展年。”从之。知审官西院李寿朋言:“皇城使占籍者三十余员,多领
遥郡,而尚得从磨勘,迁刺史、团练防御使。每进一级,增奉钱五万,廪粟杂给
如之,实为无名。请于皇城使上别置二使名,视前行郎中,量给奉禄。其遥郡刺
史、团练防御使,并从朝廷赏功擢用,更不序迁。”诏:“遥郡刺史、团练防御
使,并以十年磨勘,至观察留后止。应官止而有功若特恩迁者,不以法。”
诸司使副,每磨勘皆用常制,虽军功亦无别异,而阁门内侍辈,转皆七资。
帝谓:“左右近习,非勋劳而得超躐,至尝立功者乃无优迁,非制也。”使副尝
有军功应转,许特超七资,阁门通事舍人、带御器械、两省都知押班、管干御药
院使臣七资超转法,皆除之。后客省、引进、四方馆各置使二员,东、西上阁门
共置使六员,客省、引进、阁门副使共八员。副使靡勘如诸司使法。使有阙,改
官及五期者,枢密院检举。历阁门职事有犯事理重者,当迁日除他官;阁门、四
方馆使七年无私过,未有阙可迁者,加遥郡;特旨与正任者,引进四年转团练使,
客省四年转防御使:皆著为定制焉。
先是,御史乞罢堂选,曾公亮执不可。王安石曰:“中书总庶务,今通判亦
该堂选,徒留滞,不能精择,宜归之有司。”帝曰:“唐陆贽谓:‘宰相当择百
官之长,而百官之长择百官。’今之审官,苟得其人,安有不能精择百官者哉?”
元丰四年,堂选、堂占悉罢。
初,有司属职卑者不在吏铨,率命长吏举奏。都水监主簿李士良言:“沿河
干集使臣,凡百六十余员,悉从水监奏举,往往不谙水事,干请得之。”乃诏东、
西审官及三班院选差。于是悉罢内外长吏举官法。明年,令吏部始立定选格,其
法:各随所任职事,以入仕功状,循格以俟拟注。如选巡检、捕盗官,则必因武
举、武学,或缘举荐,或从献策得出身之人。他皆仿此。
自官制行,以旧少卿、监为朝议大夫,诸卿、监为中散大夫,秘书监为中大
夫。故事,两制不转卿、监官,每至前行郎中,即超转谏议大夫。前行郎中,于
阶官为朝请大夫;谏议大夫,于阶官为太中大夫。帝谓:“磨勘者,古考绩之法,
所与百执事共之,而禁近独超转,非法也。”于是诏待制以下,并三年一迁,仍
转朝议、中散、中大夫三官。自是迁叙平允。凡开府仪同三司至通议大夫,无磨
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务郎,皆应磨勘。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至太中大夫止;承
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至朝请大夫止。朝议大夫以七十员为额,有阙,以次补之。
选人磨勘用吏部法,迁京朝官则依新定之制。除授职事官,并以寄录官品高下为
法:凡高一品以上者为行,下一品者为守,二品以下者为试,品同者不用行、守、
试。
哲宗时,御史上官均言:“今仕籍,合文武二万八千余员,吏部逆用两任阙
次,而仕者七年乃成一任。当清其源,宜加裁抑。”朝廷下其章议之,司谏苏辙
议曰:“祖宗旧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许出官,进士、诸科,初命及已任而
应守选者,非逢恩不得放选。先朝患官吏不习律令,欲诱之读法,乃减任子出官
年数,去守选之格,概令试法,通者随得注官。自是天下争诵律令,于事不为无
补。然人人习法,则试无不中,故荫补者例减五年,而选人无复选限。吏部员今
年已用后四年夏秋阙,官冗至此亦极矣。宜追复祖宗守选旧法,而选满之日,兼
行试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事报闻。
三省言:“旧经堂除选人,惟尝历省府推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
外,悉付吏部铨注,凡格所应入,递升一等以优之。被边州军,其城砦巡检、都
监、监押、砦主、防巡、诸路捕盗官,及三万缗以上课息场务,凡旧应举官,员
阙,许仍奏举。”时通议大夫以上,有以特恩、磨勘转官,而比之旧格,或实转
两官至三四官者。右正言王觌谓非所以爱惜名器,请官至太中大夫以上,毋用磨
勘迁转。诏:“待制、太中大夫应磨勘者,止于通议大夫,余官止中散大夫。中
散以上劳绩酬奖,合进官者,止许回授子孙。特命特迁,不拘此制。”
初,武臣战功得赏,凡一资,则从所居官递迁一级。于是以皇城使骤上遥刺,
或入横行;且阁门使以上,等级相比而轻重绝远。因枢密院言,乃诏“阁门、左
藏库副使得两资,客省、皇城使得三资,止许一转,减年者许回授亲属。”又小
使臣磨勘转崇班者,岁毋过八十人。内臣昭宣使以上无磨勘法,惟押班以上则取
裁,余理五年磨勘。
绍圣初,改定《铨试格》,凡摄官初归选,散官、权官归司,若新赐第,皆
免试。每试者百人,惟取一人入优等,中书奏裁,二人为上等,五人为中等。崇
宁以后,又复元丰制,而荫补者须隶国学一年无过罚,乃试铨,若在学试尝再入
等,即免试;其公、私试尝居第一,得比铨试推恩。政和间著为令。既而臣僚言:
“进士中铨格者,每二百人,得优恩不过五七人,又或阙上等不取。而朝廷取隶
国子试格,用之铨注,及今五年,而得上等优恩者二百四十人,免试者尚在其外。
是荫补隶学者,优于累试得第之人矣。”于是诏在学尝魁一试者,许如旧恩,余
止令免试注官。吏部侍郎彭汝砺乞稍责吏部甄别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
录,尚书暨郎官铨择以闻。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则引对,次即试用,下者还之
本选;若资历、举荐应入高而才行不副,许奏而降其等。凡皆略许出法而加升黜,
岁各毋过三人。
初,选人改官,岁以百人为额。元祐变法,三人为甲,月三引见,积累至绍
圣初,待次者二百八十余人。诏依元丰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岁毋过一百四
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别奏定。又令历任通及三考,而资序已入幕职、令录,
方许举之改官。吏部言:“元丰选格,经元祐多所纷更,于是选集后先,路分远
近,资历功过,悉无区别,逾等超资,惟其所欲。诏旨既复元丰旧制,而辟举一
路尚存,请尽复旧法,以息侥幸。”乃罢辟举。
崇宁元年,诏吏部讲求元丰本制,酌以时宜,删成彝格,使才能、阀阅两当
其实。吏部言:“堂选窠名及举官员阙,内外共约三千余目。元祐法,选人得升
资以上赏,及参选射阙,不许遣人代注,今皆罢从元丰法。所当损益者,其知边
近蛮夷州如威、茂、黎、琼等,及开封府曹掾,平准务,诸路属官,在京重课场
务,京城内外厢官,户部干官,麹院,榷货务,将作监管干公事,黄河都大,内
外榷茶官,凡干刑狱及管库繁剧,皆不可罢举。若御史台主簿、检法官、协律郎,
岂可泛以格授?诸如此类,仍旧辟举。”从之。惟诸路毋得直牒差待阙得替官权
摄。
初,未改官制,大率以职为阶官。如以吏部尚书为阶官,而同中书门下平章
事则其职也。至于选人,则幕职、令录之属为阶官,而以差遣为职,名实混淆甚
矣。元丰未及革正。崇宁二年,刑部尚书邓洵武极言之,遂定选人七阶:曰承直
郎,曰儒林郎,曰文林郎,曰从事郎,曰通仕郎,曰登仕郎,曰将仕郎。政和间,
改通仕为从政,登仕为修职,将仕为迪功,而专用通仕、登仕、将仕三阶奏补未
出官人,承直至修职须六考,迪功七考,有官保任而职司居其一,乃得磨勘。坐
愆犯,则随轻重加考及举官有差。
时权奸柄国,侥幸并进,官员益滥,铨法留碍。臣僚言:“吏员增多,盖因
入流日众。熙宁郊礼,文武奏补总六百一十一员;元丰六年,选人磨勘改京朝官
总一百三十有五员。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补约一千四百六十有畸,选人
改官约三百七十有畸。欲节其滥,惟严守磨勘旧法。而今之磨勘,有局务减考第,
有川远减举官,有用酬赏比类,有因大人特举,有托事到阙不用满任,有约法违
碍许先次而改。凡皆弃法用例,法不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将又倍蓰而未
可计也。请诏三省若吏部,旧有止法,自当如故,余皆毋得用例。”乃诏:“惟
川、广水土恶地,许减举如制,余悉用元丰法。”既而又言:“元丰进纳官法,
多所裁抑。应入令录及因赏得职官,止与监当,该磨勘者换授降等使臣,仍不免
科率,法意深矣。迩者用兵东南,民入金谷皆得补文武官,理选如官户,与士大
夫泾、渭并流,复其户不受科输。是得数千缗于一日,而失数万斛于无穷也。况
大户得复,则移其科于下户,下户重贫,州县缓急,责办何人?此又弊之大者。”
不听。
初,宗室无参选法,祖宗时,间选注一二,不为常制。徽宗欲优宗室,多得
出官,一日参选,即在合选名次之上。而膏粱之习,往往贪恣,出任州县,黩货
虐民,议者颇陈其害。饮宗即位,臣僚复以为言,始令不注郡守、县令,仍与在
部人通理名次。
高宗建炎初,行都置吏部。时四选散亡,名籍莫考。始下诸道州、府、军、
监,条具属吏寓官之爵里、年甲、出身、历仕功过、举主、到罢月日,编而籍之。
然自兵难以来,典籍散失,吏缘为私,申明繁苛,承用踳駮,保任滋众,阻会
无期,参选者苦之。乃令凡文字有不应于今,而桉牍参照明白,从郎官审覆,长
贰予决,小不完者听行,有狥私挟情,则令御史纠之。又诏京畿、京东、河北、
京西、河东士夫在部注授,虽铨未中而年及者,皆听注官。二年,命京官赴行在
者,令吏部审量,非政和以后进书颂及直赴殿试之人,乃听参选。在部知州军、
通判、佥判及京朝官知县、监当以三年为任者,权改为二年。以赴调者萃东南,
选法留滞故也。又诏州县久无正官者,听在选人申部,审度榜阙差注。
绍兴元年,起居郎胡寅言:“今典章文物,废坠无几,百司庶府不可阙者,
莫如吏部。姑置侍郎一员,郎官二员,胥吏三十人,则所谓磨勘、封叙、奏荐常
程之事,可按而举矣。”
诏曰:“六官之长,佐王理邦国者,其惟铨衡乎。乱离以来,士大夫流徙,
有徒跣而赴行在者。注授榜阙,奸弊日滋,寒士困苦,甚可悯焉。宜令三省议除
其弊,严立赏禁,仍选能吏以主之,御史台常加纠察。”于是三省立八事,曰注
拟藏阙,申请徼幸,去失问难,刷阙灭裂,关会淹延,审量疑似,给付邀求,保
明退难。令长贰机柅之。又诏馆职选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并自陈,改京
官。
二年,吕颐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职。宜仿祖宗故事,外自
监司、郡守及旧格堂除通判,内自察官省郎以上、馆职、书局编修官外,余阙并
寺监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准备将领、正副将以上,其部将、巡尉、指使
以下,并归部注。”从之。又复文臣铨试,以经义、诗赋、时议、断案、律义为
五场,愿试一场者听,榜首循一资。武臣呈试合格者并听参选。
三年,右仆射朱胜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自渡江后,文籍散佚,会
广东转运司以所录元丰、元祐吏部法来上,乃以省记旧法及续降指挥,详定而成
此书。先是,侍御史沈与求言:“今日矫枉太过,贤愚同滞。”帝曰:“果有豪
杰之士,虽自布衣擢为辅相可也;苟未能考其实,不若姑守资格。”乃命吏部注
授县令,惟用合格之人。
五年,诏:“凡注拟,并选择非老疾及未尝犯赃与非缘民事被罪之人。”时
建议者云:“亲民莫如县令,今率限以资格,虽贪懦之人,一或应格,则大官大
邑得以自择。请诏监司、郡守,条上剧邑,遴选清平廉察之人为之。”既而又诏:
“知县依旧法,止用两任关升通判资序。”明年,侍御史周祕言:“今有无举
员考第,因近臣荐对,即改官升擢,实长奔竞。望诏大臣,自今惟贤德才能之人,
余并依格注拟。”廷臣或请以前宰执所举改官,易以司马光十科之目,岁荐五员,
中书难之。诏“前宰执所举京削,不理职司”而已。
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国家设铨选以听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
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谓例焉。长贰有迁改,郎曹有
替移,来者不可复知,去者不能尽告。索例而不获,虽有强明健敏之才,不复致
议;引例而不当,虽有至公尽理之事,不复可伸。货贿公行,奸弊滋甚。尝睹汉
之公府有辞讼比,尚书有决事比,比之为言,犹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册,
凡换给之期限,战功之定处,去失之保任,书填之审实,奏荐之限隔,酬赏之用
否,凡经申请,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长贰书之于
册,永以为例,每半岁上于尚书省,仍关御史台。如是,则巧吏无所施,而铨叙
平允矣。”
有议减任子者,孝宗以祖宗法令难于遽改,令吏部严选试之法。自是,初官
毋以恩例免试,虽宰执亦不许自陈回授。旧制,任子降等补文学及恩科人皆免,
至是悉试焉。凡未经铨中及呈试者,勿堂除;虽墨敕,亦许执奏。旧制,宗室文
资与外官文臣参注窠阙,武资则不得与武臣参注,但注添差。至是,始听注厘务
阙。乾道七年,始命铨试不中、年四十,呈试不中、年三十者,令写家状,读律
注官。陈师正言:“请令宗室恩任子弟出官日量行铨试,如士夫子弟之法,多立
其额而优为之制。”遂诏:“自今宗室曾经应举得解者,许参选,余并行铨试,
三人取二。其三试终场不中人,听不拘年限调官。”
淳熙元年,参知政事龚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则当量人才,在铨部则
宜守成法。法本无弊,例实败之。法者,公天下而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
坏天下之公者也。昔之患在于用例破法,今之患在于因例立法。谚称吏部为‘例
部’。今《七司法》自晏敦复裁定,不无疏略,然守之亦可以无弊。而徇情废法,
相师成风,盖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法常靳,例常宽,今法令繁多,
官曹冗滥,盖由此也。望令裒集参附法及乾道续降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牴牾
者弗去,凡涉宽纵者悉刊正之。庶几国家成法,简易明白,赇谢之奸绝,冒滥之
门塞矣。”于是重修焉。既而吏部尚书蔡洸以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
门编类,名《吏部条法总类》。十一月,《七司敕令格式申明》成书。
淳熙三年,中书舍人程大昌言:“旧制,选人改秩后两任关升通判,通判两
任关升知州,知州两任即理提刑资序。除授之际,则又有别以知县资序隔两等而
作州者,谓之‘权发遣’,以通判资序隔一等而作州者,谓之‘权知’,上而提
刑、转运亦然。隔等而授,是择材能也;结衔有差,是参用资格也。今得材能、
资格俱应选者为上,其次,则择第二任知县以上有课绩者许作郡,初任通判以上
许作监司,第二任通判以上许作职司,庶几人法并用。”从之。
宁宗庆元中,重定《武臣关升格》。先是,初改官人必作令,谓之“须入”。
至是,复命除殿试上三名、南省元外,并作邑;后又命大理评事已改官未历县人,
并令亲民一次,著为令。
绍定元年,臣僚上言:“铨曹之患,员多阙少,注拟甚难。自乾道、嘉定以
来,尝命选部职官窠阙,各于元出阙年限之上,与展半年用阙。历年浸久,入仕
者多,即今吏部参注之籍,文臣选人、武臣小使臣校尉以下,不下二万七千余员,
大率三四人共注一阙,宜其胶滞壅积而不可行。乞命吏部录参、司理、司法、令、
丞、监当酒官,于元展限之上更展半年。”从之。
淳祐七年,监察御史陈垓建言,乞申戒饬铨法十弊:一曰添差数多,破法耗
财;(谓倅贰、幕职、参议、机宜、总戎、钤辖、监押之类。)二曰抽差员众,
州县废职;(谓监司、帅守幕属多差见任州县他官权摄。)三曰摄局违法,蠹政
害民;(谓监司、师守徇私差权幕属等职。)四曰“须入”不行,侥幸挠法;
(谓初改官人必作知县,今多规免,苟图京局,躐求倅贰,遂使不曾历县之人冒
当郡寄。)五曰奏辟不应,奔竞日甚;(谓在法未经任人不许奏辟,今或以初任
或以阙次远而改辟见次者。)六曰改任巧捷,紊乱官常;(谓在法已授差遣人,
不得干求换易。今既授是官,复谋他职,辞卑居尊,弃彼就此。)七曰荐举不公,
多归请托;八曰借补繁多,官资泛滥;九曰瘝旷职守,役心外求;十曰匿过居官,
玩视国法。(谓曾经罪犯,必俟赦宥。今则既遭弹劾,初未经赦者,经营差遣。)
旧制,军功补授之人,自合从军,非老疾当汰,无参部及就辟之法。比年诸
路奏功不实,寅缘窜名,许令到部,及诸司纷然奏辟,实碍铨法。建炎兵兴,杂
流补授者众,有曰上书献策,曰勤王,曰守御,曰捕盗,曰奉使,其名不一,皆
阃帅假便宜承制之权以擅除擢。有进士径补京官者,有素身冒名即为郎、大夫者。
乃诏:“从军应赏者,第补右选,以清流品。”又有民间愿习射者,籍其姓名。
守令月一试,取艺优者,如三路保甲法区用。
绍兴初,尝以兵革经用不足,有司请募民入赀补官,帝难之。参知政事张守
曰:“祖宗时,授以斋郎,今之将仕郎是也。”知枢密院李回曰:“此犹愈科率
于民。”乃许补承节郎、承信郎、诸州文学至进义副尉六等,后又给通直郎、修
武郎、秉义郎、承直至迪功郎。其注拟、资考、磨勘、改转、荫补、封叙,并依
奏补出身法,毋得注令录及亲民官。和议之后,立格购求遗书,亦命以官。凡殁
于王事,无遗表致仕格法者,听奏补本宗异姓亲子孙弟侄,文臣将仕郎,武臣承
信郎;余亲,上州文学或进武校尉,所以褒恤忠义也。又以两淮、荆襄,其土广
袤,募民力田。凡白身劝民垦田及七十五顷者与副尉,五百顷补承信郎。
孝宗即位,命帅臣、监司、郡守、尝任两府及朝官等遣亲属进贡,等第补授
登仕郎、将仕郎,推恩理为选限。淳熙三年,诏罢鬻爵,除歉岁民愿入粟赈饥、
有裕于众,听补官,余皆停。自是,进纳军功,不理选限,登仕郎、诸州助教不
许出官,止于赎罪及就转运司请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