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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十八 志第四十六_元史_在线二十五史查询


卷九十八 志第四十六

◎兵一
兵者,先王所以威天下,而折夺奸宄、戡定祸乱者也。三代之制远矣,汉、
唐而下,其法变更不一。大抵用得其道,则兵力富,而国势强;用失其宜,则兵
力耗,而国势弱。故兵制之得失,国势之盛衰系焉。
元之有国,肇基朔漠。虽其兵制简略,然自太祖、太宗,灭夏剪金,霆轰风
飞,奄有中土,兵力可谓雄劲者矣。及世祖即位,平川蜀,下荆襄,继命大将帅
师渡江,尽取南宋之地,天下遂定于一,岂非盛哉!
考之国初,典兵之官,视兵数多寡,为爵秩崇卑,长万夫者为万户,千夫者
为千户,百夫者为百户。世祖时,颇修官制,内立五卫,以总宿卫诸军,卫设亲
军都指挥使;外则万户之下置总管,千户之下置总把,百户之下置弹压,立枢密
院以总之。遇方面有警,则置行枢密院,事已则废,而移都镇抚司属行省。万户、
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万户佩金虎符,符趺为伏虎形,首为明珠,而有三珠、二
珠、一珠之别。千户金符,百户银符。万户、千户死阵者,子孙袭爵,死病则降
一等。总把、百户老死,万户迁他官,皆不得袭。是法寻废,后无大小,皆世其
官,独以罪去者则否。
若夫军士,则初有蒙古军、探马赤军。蒙古军皆国人,探马赤军则诸部族也。
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十人为一牌,设牌头,
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孩幼稍长,又籍之,曰渐丁军。既平中原,发
民为卒,是为汉军。或以贫富为甲乙,户出一人,曰独户军,合二三而出一人,
则为正军户,余为贴军户。或以男丁论,尝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出一
卒。或以户论,二十户出一卒,而限年二十以上者充。士卒之家,为富商大贾,
则又取一人,曰余丁军,至十五年免。或取匠为军,曰匠军。或取诸侯将校之子
弟充军,曰质子军,又曰秃鲁华军。是皆多事之际,一时之制。
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诈增损丁产者,觉则更籍
其实,而以印印之。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阵者,复一年。贫不能役,
则聚而一之,曰合并;贫甚者、老无子者,落其籍。户绝者,别以民补之。奴得
纵自便者,俾为其主贴军。其户逃而还者,复三年,又逃者杖之,投他役者还籍。
其继得宋兵,号新附军。又有辽东之军、契丹军、女直军、高丽军,云南之寸
白军,福建之畲军,则皆不出戍他方者,盖乡兵也。又有以技名者,曰炮军、弩
军、水手军。应募而集者,曰答剌罕军。
其名数,则有宪宗二年之籍、世祖至元八年之籍、十一年之籍,而新附军有
二十七年之籍。以兵籍系军机重务,汉人不阅其数。虽枢密近臣职专军旅者,惟
长官一二人知之。故有国百年,而内外兵数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
今其典籍可考者,曰兵制,曰宿卫,曰镇戍,而马政、屯田、站赤、弓手、
急递铺兵、鹰房捕猎,非兵而兵者,亦以类附焉,作《兵志》。
○兵制
太宗元年十一月,诏:“兄弟诸王诸子并众官人等所属去处签军事理,有妄
分彼此者,达鲁花赤并官员皆罪之。每一牌子签军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
下者充,仍定立千户、百户、牌子头。其隐匿不实及知情不首并隐藏逃役军人者,
皆处死。”
七年七月,签宣德、西京、平阳、太原、陕西五路人匠充军,命各处管匠头
目,除织匠及和林建宫殿一切合干人等外,应有回回、河西、汉儿匠人,并札鲁
花赤及札也、种田人等,通验丁数,每二十人出军一名。
八年七月,诏:“燕京路保州等处,每二十户签军一名,令答不叶儿统领出
军。真定、河间、邢州、大名、太原等路,除先签军人外,于断事官忽都虎新籍
民户三十七万二千九百七十二人数内,每二十丁起军一名,亦令属答不叶儿领之。”
十三年八月,谕总管万户刘黑马,据斜烈奏,忽都虎等元籍诸路民户一百万
四千六百五十六户,除逃户外,有七十二万三千九百一十户,随路总签军一十万
五千四百七十一名,点数过九万七千五百七十五人,余因近年蝗旱,民力艰难,
往往在逃。有旨,今后止验见在民户签军,仍命逃户复业者免三年军役。
世祖中统元年六月,诏罢解盐司军一百人。初,解盐司元籍一千盐户内,每
十户出军一人,后阿蓝答儿倍其役。世祖以重困其民,罢之。七月,以张荣实从
南征,多立功,命为水军万户兼领霸州民户。诸水军将吏河阴县达鲁花赤胡玉、
千户王端臣军七百有四人,八柳树千户斡来军三百六十一人,孟州庞抄儿赤、张
信军一百九十人,滨棣州海口总把张山军一百人,沧州海口达鲁花赤塔剌海军一
百人,睢州李总管麾下孟春等五十五人,霸州萧万户军一百九十五人,悉听命焉。
三年三月,诏:“真定、彰德、邢州、洺磁、东平、大名、平阳、太原、卫
辉、怀孟等路各处,有旧属按札儿、孛罗、笑乃䴙、阔阔不花、不里合拔都儿等
官所管探马赤军人,乙卯岁籍为民户,亦有签充军者。若壬寅、甲寅两次签定军,
已入籍册者,令随各万户依旧出征;其或未尝为军,及蒙古、汉人民户内作数者,
悉签为军。”六月,以军士诉贫乏者众,命贫富相兼应役,实有不能自存者优恤
三年。十月,谕山东东路经略司:“益都路匠军已前曾经签把者,可遵别路之例,
俾令从军。”以凤翔府屯田军人准充平阳军数,仍于凤翔屯田,勿遣从军。刁国
器所管重签军九百一十五人,即日放罢为民。陕西行省言:“士卒戍金州者,诸
奥鲁已尝服役,今重劳苦。”诏罢之。并罢山东、大名、河南诸路新签防城戍卒。
四年二月,诏:“统军司及管军万户、千户等,可遵太祖之制,令各官以子
弟入朝充秃鲁花。”其制:万户,秃鲁花一名,马一十匹,牛二具,种田人四名。
千户见管军五百或五百已上者,秃鲁花一名,马六匹,牛一具,种田人二名。虽
所管军不及五百,其家富强子弟健壮者,亦出秃鲁花一名,马匹、牛具、种田人
同。万户、千户子弟充秃鲁花者,挈其妻子同至,从人不拘定数,马匹、牛具,
除定去数目已上,复增余者听。若有贫乏不能自备者,于本万户内不该出秃鲁花
之人,通行津济起发,不得因而科及众军。万户、千户或无亲子、或亲子幼弱未
及成人者,以弟侄充,候亲子年及十五,却行交换。若委有亲子,不得隐匿代替,
委有气力,不得妄称贫乏,及虽到来,气力却有不完者,并罪之。是月,帝以太
宗旧制,设官分职,军民之事,各有所司。后多故之际,不暇分别,命阿海充都
元帅,专于北京、东京、平滦、懿州、盖州路管领见管军人,凡民间之事毋得预
焉。五月,立枢密院,凡蒙古、汉军并听枢密节制。统军司、都元帅府,除遇边
面紧急事务就便调度外,其军情一切大小公事,并须申覆。合设奥鲁官,并从枢
密院设置。七月,诏免河南保甲丁壮、射生军三千四百四十一户杂泛科差,专令
守把巡哨。八月,谕成都路行枢密院:“近年军人多逃亡事故者,可于各奥鲁内
尽实签补,自乙卯年定入军籍之数,悉签起赴军。”十一月,女直、水达达及乞
烈宾地合签镇守军,命亦里不花签三千人,付塔匣来领之;并达鲁花赤官之子及
其余近上户内,亦令签军,听亦里不花节制。
至元二年八月,陕西五路西蜀四川行省言:“新签军七千人,若发民户,恐
致扰乱。今巩昌已有旧军三千,诸路军二千,余二千人亦不必发民户,当以便宜
起补。”从之。十一月,省院官议,收到私走间道、盗贩马匹、曾过南界人三千
八百四户,悉令充军,以一千九百七十八人与山东路统军司,一千人与蔡州万户,
余八百二十六户,有旨留之军中。
三年七月,添内外巡军,外路每百户选中产者一人充之,其赋令余户代输,
在都增武卫军四百。
四年正月,签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
七丁者三人。二月,诏遣官签平阳、太原人户为军,除军、站、僧、道、也里可
温、答失蛮、儒人等户外,于系官、投下民户、运司户、人匠、打捕鹰房、金银
铁冶、丹粉锡碌等,不以是何户计,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人户,签军二千人,定
立百户、牌子头,前赴陕西五路西蜀四川行中书省所辖东川出征。复于京兆、延
安两路签军一千人,如平阳、太原例。五月,诏:“河南路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
军人户,签军四百二十名,归之枢密院,俾从军,复其徭役。南京路,除邳州、
南宿州外,依中书省分间定应签军人户,验丁数,签军二千五百八十名,管领出
征。”十二月,签女直、水达达军三千人。
五年闰正月,诏益都李璮元签军,仍依旧数充役。二月,诏诸路奥鲁毋隶
总管府,别设总押所官,听枢密院节制。六月,省臣议:“签起秃鲁花官员,皆
已迁转,或物故黜退者,于内复有贫难蒙古人氏,除随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
及掌兵万户,合令应当,其次官员秃鲁花,宜放罢,其自愿留质者听之。”十月,
禁长军之官不得侵渔士卒,违者论罪。十一月,签山东、河南沿边州城民户为军,
遇征进,则选有力之家同元守边城汉军一体出征,其无力之家代守边城及屯田勾
当。
六年二月,签怀孟、卫辉路丁多人户充军,益都、淄莱所辖登、莱州李鋋旧
军内,起签一万人,差官部领出征。其淄莱路所辖淄、莱等处有非李鋋旧管者,
签五百二十六人,其余诸色人户,亦令酌验丁数,签军起遣,至军前赴役。十月,
从山东路统军司言,应系逃军未获者,令其次亲丁代役,身死军人亦令亲丁代补,
无亲丁则以少壮驱丁代之。
七年三月,定军官等级,万户、千户、百户、总把以军士为差。六月,成都
府括民三万一千七十五户,签义士军八千六十七人。七月,分拣随路炮手军。始
太祖、太宗征讨之际,于随路取发,并攻破州县,招收铁木金火等人匠充炮手,
管领出征,壬子年俱作炮手附籍。中统四年拣定,除正军当役外,其余户与民一
体当差。后为出军正户烦难,至元四年取元充炮手民户津贴,其间有能与不能者,
影占不便,至是分拣之。
八年二月,以瓜州、沙州鹰房三百人充军。
九年正月,河南省请益兵,敕诸路签军三万,诏元帅府、统军司、总管万户
府阅实军籍。二月,命阿术典行省蒙古军,刘整、阿里海牙典汉军。四月,诏:
“诸路军户驱丁,除至元六年前从良入民籍者当差。七年后,凡从良文书写从便
为民者,亦如之。余虽从良,并令津助本户军役。”七月,阅大都、京兆等处探
马赤户名籍。九月,诏枢密:“诸路正军贴户及同籍亲戚僮奴,丁年堪役,依诸
王权要以避役者,并还之军,惟匠艺精巧者以名闻。”十二月,命府州司县达鲁
花赤及治民长官,不妨本职,兼管诸军奥鲁。各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别给
宣命印信,府州司县达鲁花赤长官止给印信,任满则别具解由,申枢密院。
十年正月,合剌请于渠江之北云门山及嘉陵西岸虎头山立二戍,以其图来上,
仍乞益兵二万,敕给京兆新签军五千人益之。陕西京兆、延安、凤翔三路诸色人
户,约六万户内,签军六千。五月,禁乾讨虏人,其愿充军者,于万户、千户内
结成牌甲,与大军一体征进。八月,禁军吏之长举债,不得重取其息,以损军力,
违者罪之。九月,襄阳生券军至都释械系免死,听自立部伍,俾征日本,仍于蒙
古、汉人内选官率领之。
十一年正月,初立军官以功升散官格。五月,便宜总帅府言:“本路军经今
四十年间,或死或逃,无丁不能起补,见在军少,乞选择堪与不堪丁力,放罢贫
乏无丁者,于民站内别选充役。”从之。诏延安府、沙井、净州等处种田白达达
户,选其可充军者,签起出征。六月,颍州屯田总管李珣言:“近为签军事,乞
依徐、邳州屯田例,每三丁内,一丁防城,二丁纳粮,可签丁壮七百余人,并元
拨保甲丁壮,令珣通领,镇守颍州,代见屯纳合监战军马别用。”从之。
十二年三月,遣官往辽东,签拣蒙古达鲁花赤、千户、百户等官子弟出军。
诏随处所置襄阳生券军之为农者,或自愿充军,具数以闻。五月,正阳万户刘复
亨言:“新下江南三十余城,俱守以兵,及江北、淮南、润、扬等处未降,军力
分散,调度不给,以致镇巢军、滁州两处复叛。乞签河西等户为军,并力剿除,
庶无后患。”有旨,命肃州达鲁花赤,并遣使同往验各色户计物力富强者签起之。
六月,签平阳、西京、延安等路达鲁花赤弟男为军。莱州酒税官王贞等上言:
“国家讨平残宋,吊伐为事,何尝以贿利为心。彼不绍事业小人,贪图货利,作
乾讨虏名目,侵掠彼地,所得人口,悉皆货卖,以充酒食之费,胜则无益朝廷,
败则实为辱国。其招讨司所收乾讨虏人,可悉罢之,第其高下,籍为正军,命各
万户管领征进,一则得其实用,二则正王师吊伐之名,实为便益。”从之。
十四年正月,诏:“上都、隆兴、西京、北京四路编民捕猎等户,签选丁壮
军二千人,防守上都。”中书省议:“从各路搭配,二十五户内取军一名,选善
骑射者充,官给行资中统钞一锭,仍自备鞍马衣装器仗,编立牌甲,差官部领,
前来赴役。”十二月,枢密院臣言:“收附亡宋州城,新附请粮官军,并通事马
军人等,军官不肯存恤,多逃散者,乞招诱之。”命左丞陈岩等,分拣堪当军役
者,收系充军,依旧例月支钱粮。其生券不堪当军者,官给牛具粮食,屯田种养。
十五年正月,定军官承袭之制。凡军官之有功者升其秩,元受之职,令他有
功者居之,不得令子侄复代。阵亡者始得承袭,病死者降一等。总把、百户老病
死,不在承袭之例。凡将校临阵中伤、还营病创者,亦令与阵亡之人一体承袭。
禁长军之官不恤士卒,及士卒亡命避役,侵扰初附百姓者,俱有罪。云南行省言:
“云南旧屯驻蒙古军甚少,遂取渐长成丁怯困都等军,以备出征。云南阔远,多
未降之地,必须用兵,已签爨、僰人一万为军,续取新降落落、和泥等人,亦令
充军。然其人与中原不同,若赴别地出征,必致逃匿,宜令就各所居一方未降处
用之。”九月,并军士。初,至元九年签军三万,止择精锐年壮者,不复问其赀
产,且无贴户之助,岁久多贫乏不堪。枢密院臣奏,宜纵为民,遂并为一万五千。
诸军户投充诸侯王怯怜口、人匠,或托为别户以避其役者,复令为军,有良匠则
别而出之。枢密臣又言:“至元八年,于各路军之为富商大贾者一百四十三户,
各增一军,号余丁军。今东平等路诸奥鲁总管府言,往往人死产乏,不能充二军,
乞免余丁充役者。”制可。十二月,枢密院官议:“诸军官在军籍者,除百户、
总把权准军役,其元帅、招讨、万户、总管、千户或首领官,俱合再当正军一名。”
十六年正月,罢五翼探马赤重役军。三月,括两淮造回回炮新附军匠六百人,
及蒙古、回回、汉人、新附人能造炮者,至京师。五月,淮西道宣慰司官昂吉儿
请招谕亡宋通事军,俾属之麾下。初,亡宋多招纳北地蒙古人为通事军,遇之甚
厚,每战皆列于前行,愿效死力。及宋亡,无所归。朝议欲编入版籍未暇也,人
人疑惧,皆不自安。至是,昂吉儿请招集,列之行伍,以备征戍。从之。九月,
诏河西地未签军之官,及富强户有物力者,签军六百人。十月,寿州等处招讨使
李铁哥,请召募有罪亡命之人充军,其言:“使功不如使过。始南宋未平时,蒙
古、诸色人等,因得罪皆亡命往依焉,今已平定,尚逃匿林薮。若释其罪而用之,
必能效力,无不一当十者矣。”十一月,罢太原、平阳、西京、延安路新签军还
籍。
十七年七月,诏江淮诸路招集答剌罕军。初平江南,募死士愿从军者,号答
剌罕,属之刘万户麾下。南北既混一,复散之,其人皆无所归,率群聚剽掠。至
是,命诸路招集之,令万奴部领如故,听范左丞、李拔都二人节制。
十八年二月,并贫乏军人三万户为一万五千,取帖户津帖正军充役。四月,
置蒙古、汉人、新附军总管。六月,枢密院议:“正军贫乏无丁者,令富强丁多
帖户权充正军应役,验正军物力,却令津济贴户,其正军仍为军头如故。或正军
实系单丁者,许佣雇练习之人应役,丁多者不得佣雇,军官亦不得以亲从人代之。”
十九年二月,诸侯王阿只吉遣使言:“探马赤军凡九处出征,各奥鲁内复征
杂泛徭役,不便。”诏免之,并诏有司毋重役军户。六月,禁长军之官,毋得占
役士卒。散定海答剌罕军还各营,及归戍城邑。十月,签发渐丁军士。遵旧制,
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军。
二十年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六月,从丞相伯颜议,所括宋
手号军八万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设官以统之。十月,定出征军人亡命之罪,为
首者斩,余令减死一等。
二十一年八月,江东道佥事马奉训言:“刘万奴乾讨虏军,私相纠合,结为
徒党,张弓挟矢,或诈称使臣,莫若散之各翼万户、千户、百户、牌甲内管领为
便。”省院官以闻,有旨,可令问此军:“欲从脱欢出征虏掠耶?欲且放散还家
耶?”回奏:“众军皆言,自围襄樊渡江以来,与国效力,愿令还家少息。”遂
从之。籍亡宋手记军。宋时有是军,死则以兄弟若子承代。有旨,依汉军例籍之,
毋涅其手。
二十二年正月,立行枢密院于江南三省,其各处行省见管军马悉以付焉。九
月,诏福建黄华畲军,有恒产者放为民,无恒产与妻子者编为守城军。征交趾蒙
古军五百人、汉军二千人,除留蒙古军百人、汉军四百人,为镇南王脱欢宿卫,
余悉遣还,别以江淮行枢密院蒙古军戍江西。十月,从月的迷失言,以乾讨虏军
七百人,籍名数,立牌甲,命将官之无军者领之。十一月,御史台臣言:“昔宋
以无室家壮士为盐军,内附之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运粮死亡者,今存一千一
百二十二人。此徒皆性习凶暴,民患苦之,宜给以衣粮,使屯田自赡,庶绝其扰。”
从之。十二月,从枢密院请,严立军籍条例,选壮士及有力之家充军。旧例,丁
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故有正军、贴户之籍。行之既久,而强者弱,弱者强,
籍亦如故。其同户异居者,私立年期,以相更代,故有老稚不免从军,而强壮家
居者,至是革焉。江浙省募盐徒为军,得四千七百六十六人,选军官麾下无士卒
者,相参统之,以备各处镇守。
二十四年闰二月,枢密院臣言:“诸军贴户,有正军已死者,有充工匠者,
放为民者,有元系各投下户回付者,似此歇闲一千三百四十户,乞差人分拣贫富,
定贴户、正军。”制可。
二十六年八月,枢密院议:“诸管军官万户、千户、百户等,或治军有法、
镇守无虞、铠仗精完、差役均平、军无逃窜者,许所司荐举以闻,不次擢用。诸
军吏之长,非有上司之命,毋擅离职。诸长军者,及蒙古、汉军,毋得妄言边事。”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定各省提调军马官员。凡用随从军士,蒙古长官三十
名,次官二十名,汉人一十名;万户、千户、百户人等,俱不得占役。行省镇抚
止用听探外,亦不得多余役占。
十一年四月,诏礼店军还属土番宣慰司。初,西川也速迭儿、按住奴、帖木
儿等所统探马赤军,自壬子年属籍礼店,隶王相府,后王相府罢,属之陕西省,
桑哥奏属土番宣慰司,咸以为不便,大德十年命依壬子之籍,至是复改属焉。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以通惠河千户刘粲所领运粮军九百二十人,属万户赤因
帖木尔兵籍。十二月,丞相三宝奴等言:“国制,行省佐贰及宣慰使不得提调军
马,若遥授平章、扬州宣慰使阿怜帖木儿者,尝与成宗同乳母,故得行之,非常
宪也。今命沙的代之,宜遵国制,勿令提调。”制可。
仁宗皇庆元年三月,中书省臣奏李马哥等四百户为民。初,李马哥等四百户
属诸侯王脱脱,乙未年定籍为民,高丽林衍及乃颜叛,皆尝签为军。至元八年置
军籍,以李马哥等非七十二万户内军数,复改为民。至大四年,枢密院复奏为军。
至是,省官以为言,命遵乙未年已定之籍。后枢密复奏,竟以为军户。十二月,
省臣言:“先是枢密院奏准,云南省宜遵各省制,其省官居长者二员,得佩虎符,
提调军马,余佐贰者不得预,已受虎符者悉收之。今云南省言,本省籍军士之力,
以办集钱谷,遇有调遣,则省官亲率众上马,故旧制虽牧民官亦得佩虎符,领军
务,视他省为不同。臣等议,已受虎符者依故事,未受者宜颁赐之。”制可。
二年正月,诏:“云南省镇远方,掌边务,凡事涉军旅者,自平章至僚佐须
同署押,其长官二员,复与哈必赤。”
延祐元年二月,四川省军官阙员,诏:“依民官迁调之制,差人与本省提调
官及监察御史同铨注。”
三年三月,命伯颜都万户府及红胖袄总帅府各调军九千五百人,往诸侯王所,
更代守边士卒。其属都万户府者,军一名,马三匹;属总帅府者,军一名,马二
匹。令人自为计,其贫不能自备者,则命行伍之长及百户、千户等助之。悉遣精
锐练习骑射之士。每军一百名,百户一员;五百名,千户一员。复命买住、囊加
䴙二人分左右部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