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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 志第五十_元史_在线二十五史查询


卷一百二 志第五十

◎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虽圣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为治,是故道之以德义,而民弗
从,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
以立威,乃所以辅治也。故《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后世
专务黩刑任法以为治者,无乃昧于本末轻重之义乎!历代得失,考诸史可见已。
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宋,
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时,
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
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
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
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
五十七,谓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丽
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鐐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
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盖古者以墨、
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
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世祖谓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
杀,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自后继体之君,惟
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覆谳而从轻,死罪审录无冤者,亦必待报,然后
加刑。而大德间,王约复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
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间,唯知轻典之为尚,百年之间,天下
乂宁,亦岂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
出入比附,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岁作佛事,
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识者病之。然而元之刑法,其
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今按其实,条列而次第之,使后世有以考
其得失,作《刑法志》。
◎名例
○五刑
笞刑:
七下, 十七, 二十七, 三十七, 四十七, 五十七。
杖刑:
六十七, 七十七, 八十七, 九十七, 一百七。
徒刑:
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
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
辽阳, 湖广, 迤北。
死刑:
斩, 凌迟处死。
五服
斩衰:三年。
子为父、妇为夫之父之类。
齐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
子为母,妇为夫之母之类。
大功:九月,长殇九月,中殇七月。
为同堂兄弟、为姑姊妹适人者之类。
小功:五月,殇。
为伯叔祖父母、为再从兄弟之类。
緦麻:三月,殇。
为族兄弟、为族曾祖父母之类。
十恶
谋反:
谓谋危社稷。
谋大逆: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谋叛:
谓谋背国从伪。
恶逆: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
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虫毒、魇魅。
大不敬:
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
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
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礼。
不孝:
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
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许称祖父
母、父母死。
不睦:
谓谋杀及卖緦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不义:
谓杀本属府主、剌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
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内乱:
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
议亲:
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议故:
谓故旧。
议贤:
谓有大德行。
议能:
谓有大才业。
议功:
谓有大功勋。
议贵:
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议勤:
谓有大勤劳。
议宾:
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赎刑(附)
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罚赎。
诸职官犯夜者,赎。
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赎。
诸罪人癃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
卫禁
诸掌宿卫,三日一更直,掌四门之钥,昏闭晨启,毋敢不慎。诸欲言事人,
阑入宫殿,呼冀上闻,杖一百七,发元籍。诸擅带刀阑入殿庭者,杖八十七,流
远。诸登皇城角楼,因为盗者,处死。诸阑入禁卫,盗金玉宝器者,处死。诸辄
入禁苑,盗杀官兽者,为首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减一等,并刺字;知见不首
者,笞四十七;掌门卫受财从放者,五十七;坐铺守把军人不诃问,二十七。诸
汉人、南人投充宿卫士,总宿卫官辄收纳之,并坐罪。诸大都、上都诸城门,夜
有急务须出入者,遣官以夜行象牙圆符及织成圣旨启门,门尉辩验明白,乃许启。
虽有牙符而无织成圣旨者,不论何人,并勿启,违者处死。
职制上
诸官府印章,长官掌收,次官封之,差故即以牒发次官,次其下者第封之,
不得付其私人。诸郡县城门锁钥,并从有司掌之。诸有司,凡荐举刑名出纳等文
字,非有故,并须圆署行之。诸职官到任,距上司百里之内者公参,百里之外者
免;上司辄非理征会,稽失公务者,禁之。诸内外百司呈署文字,并须由下而上
论定而后行之。诸省府以下百司,凡行公务,置朱销簿,按治官以时考之。诸职
官公坐,同职者以先到任居上,辄越次而坐者,正之。诸有司公事,各官连衔申
禀其上司者,并自书其名。有故,从对读首领官代书之,具述其故于名下,曹吏
辄代书其名者,罪之。诸职官受代职除之处,从所便,具载解由。私赴都者,禁
之。诸有司案牍籍帐,编次架阁。各路,提控案牍兼架阁库官与经历、知事同掌
之;散府州县,知事、提控案牍、都史目、典史掌之。任满相沿交割,毋敢不慎。
诸枢密院行省文卷,除军数及边关兵机不在考阅,余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诸职
官承上司他委,所治阙官者,许回申。不得擅令首领官吏摄事。诸职官押运官物
赴都,除常所不差者,余并置籍轮差。徇私不均者,罪其上司。诸吏员迁调,廉
访司书吏,奏差避道,路府州县吏避贯。诸有司遗失印信,随即寻获者,罚俸一
月;追寻不获者,具申礼部别铸。元掌印官解职坐罪,非获元印,不得给由求叙。
诸毁匿边关文字者,流。诸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古官断之,行杖亦
如之。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
诸以亲女献当路权贵求进用,已得者追夺所受命,仍没入其家。诸官吏在任,与
亲戚故旧及礼应追往之人追往者听,余并禁之。
诸职官到任,辄受所部贽见仪物,比受赃减等论。诸职官受部民事后致谢食
用之物者,笞二十七,记过。诸上司及出使官,于使所受其燕飨餽遗者,准不
枉法减二等论,经过而受者各减一等,从台宪察之。诸职官及有出身人,因事受
财枉法者,除名不叙;不枉法者,殿三年,再犯不叙,无禄者减一等。以至元钞
为则,枉法:一贯至十贯,笞四十七,不满贯者,量情断罪,依例除名;一十贯
以上至二十贯,五十七;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杖七十七;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
八十七;一百贯之上,一百七。不枉法:一贯至二十贯,笞四十七,本等叙,不
满贯者,量情断罪,解见任,别行求仕;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五十七,注边远
一任;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杖六十七,降一等;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七
十七,降二等;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八十七,降三等;二百贯以上至三百
贯,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贯以上,一百七,除名不叙。诸内外百司官吏,受赃
悔过自首,无不尽不实者免罪,有不尽不实,止坐不尽之赃。若知人欲告而首及
以赃还主,并减罪二等。闻知他处事发首者,计其日程虽不知,亦以知人欲告而
首论。诡名代首者勿听。犯人实有病故,许亲属代首。台宪官吏受赃,不在准首
之限。有司受人首告者,罪之。诸职官恐吓有罪人求赂,未得财者,笞二十七。
诸告官吏赃,有实取之者,有为过度人所讳而官吏初不知者,有官吏已知而姑付
过度之家、事毕而后取之者,有本未尝言而故以钱物置人家、指作过度而诬陷人
者,止以钱物所在坐之,与钱人俱坐。诸职官但犯赃私,有罪状明白者,停职听
断。诸奴贱为官,但犯赃罪,除名。诸职官犯赃,生前赃状明白,虽死犹责家属
纳赃。诸官吏犯赃罪,遇原免,或自首免罪,过钱人即因人致罪,不坐。诸官吏
赃罚,台官问者归台,省官问者归省。诸职官犯贼,罪状已明,反诬告临问官者,
断后仍徒。诸官吏家人受赃,减官吏法二等坐。官吏初不知,及知即首,官吏家
人俱免;不即首,官吏减家人法二等坐,家人依本法。若官吏知情,故令家人受
财,官吏依本法,家人免坐。官吏实不知者,止坐家人。诸职官受除未任,因承
差而犯赃者,同见任论。边远迁转官,已任而未受文凭犯赃者,亦如之。吏未出
职受赃,既出职事发,罢所受职。诸钱谷官吏受赃,不枉法者,止计赃论罪,不
殿年叙。诸职官受赃,闻知事发,回付到主,同知人欲告自首论,减二等科罪。
枉法者降先职三等叙,不枉法者解职别叙。诸职官侵用官钱者,以枉法论,虽会
赦,仍除名不叙。诸职官在任犯赃,被问赃状已明而称疾者,停其职归对。诸职
官所将亲属兼从,受所部财而无入己之赃,会赦还职。诸外任牧守受赃,被问垂
成,近臣奏征入朝者,执付元问官。诸职官犯赃在逃者,同狱成。诸职官受赃,
丁忧,终制日究问。军官不丁忧者,不在终制之限。诸职官犯赃,已承伏会赦者,
免罪征赃,黜降如条;未承伏者勿论。诸职官受赃,即改悔还主,其主犹执告者
勿论。诸职官受财为人请托者,计赃论罪。诸小吏犯赃,并断罪除名。诸库子等
职,已有出身,无添给禄米者,不与小吏犯赃同论。诸掾吏出身应入流,或以职
官转补,但犯赃,并同吏员坐除名。府州县首领官非朝命者,同吏员。诸吏员取
受非真犯者,不除名。
诸流外官越受民词者,笞一十七,首领官二十七,记过。诸临民官于无职田
州县,虚征其入于民者,断罪解职,记过。诸职官频入茶酒市肆及倡优之家者,
断罪罢职。诸监临官私役弓手,笞二十七,三名已上加一等。占骑弓手马,笞一
十七,并记过名。本管官吏辄应付者,各减一等。诸内外官吏疾病满百日者,作
阙,期年后仕。诸职官连犯二罪,轻罪已断,重罪始发,罪从已断,殿降从后发。
诸有过被问,诈死逃罪者,杖六十七,有官者罢职不叙,赃多者从重论。诸行省
以下大小司存长官,非理折辱其首领官者,禁之。首领官有过失,听申上司,不
得擅问。长官处决不公,首领官执覆不从,许直申上司。诸随朝官无故不公聚者,
坐罪选待。
诸职官已受宣敕,以地远官卑,辄称故不赴者,夺所受命,谪种田。或在任
诈称病而去者,三年后降二等叙,其同僚徇私与文书者,降一等叙。诸受命职官,
阙期已及,或有辨证勾稽丧葬疾病公私诸务,妨阻不能之任者,许具始末诣本处
有司自陈,保勘给据再叙,并任元注地方。有司保勘不实者,并坐之。诸受除官
员,阙次未及,辄先往任所居住守代者,从本管上司究之。诸各衙门,辄将听除
及罢闲无禄私己之人差遣者,禁。诸职官亲死不奔丧,杖六十七,降先职二等,
杂职叙。未终丧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终制日叙。若有罪诈称亲丧,杖八十
七,除名不叙。亲久没称始死,笞五十七,解见任,杂职叙。凡不丁父母忧者,
罪与不奔丧同。诸官吏私罪被逮,无问已招未招,罹父母大故者,听其奔赴丁忧,
终制日追问,公罪并矜恕之。诸职官父母亡,匿丧纵宴乐,遇国哀,私家设音乐,
并罢不叙。诸外任官员谒告,应有假故,具曹状报所属,仍置籍以记之。有托故
者,风宪官纠而罪之。诸官吏迁葬祖父母、父母,给假二十日,并除马程日七十
里,限内俸钱仍给之,违限不至者勒停。诸职官任满解由,应给而不给,不应给
而给,及有过而不开写者,罪及有司。解由到部,增损功罪不以实者,亦如之。
诸罢免官吏,叙复给由而匿其过名者,罪及初给由有司。诸匿过求仕,已除事觉
者,笞四十七,追夺不叙。诸职官年及致仕而不知止者,廉访司纠黜之。诸职官
被罪,理算殿年,以被问停职月日为始。诸远方官员亲年七十以上者,许元籍有
司保勘,量注近阙便养,冒滥者坐罪。诸职官没于王事者,其应继之人,降二等
荫叙。
诸内外百司五品以上进上表章,并以蒙古字书,毋敢不敬,仍以汉字书其副。
诸内外百司,凡进贺表笺,缮写誊籍印识各以式,其辄犯庙讳御名者,禁之。诸
内外百司应出给劄付,有额设译史者,并以蒙古字书写。诸内外百司有兼设蒙古、
回回译史者,每遇行移及勘合文字,标译关防,仍兼用之。诸内外百司公移,尊
卑有序,各守定制,惟执政出典外郡,申部公文,书姓不书名。诸人臣口传圣旨
行事者,禁之。
诸大小机务,必由中书,惟枢密院、御史台、徽政、宣政诸院许自言所职,
其余不由中书而辄上闻,既上闻而又不由中书径下所司行之者,以违制论。所司
亦不禀白而辄受以行之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诸中书机务,有泄其议者,
量所泄事,闻奏论罪。诸省部官名隶宿卫者,昼出治事,夜入番直。诸检校官勾
检中书及六曹之务,其有稽违,省掾呈省论罚,部吏就录罪名开呈。
诸行省擅役军人营缮,虽公廨,不奏请,犹议罪。诸行省差使军官,非军
情者,禁之。诸行省长官二员,给金虎符典军,惟云南行省官皆给府。诸各处行
省所辖军官,军情怠慢,从提调军马长官断遣。其余杂犯,受宣官以上咨禀,受
敕官以下就断。诸行省岁支钱粮,各处正官季一照勘,岁终会其成于行省,以式
稽考,滥者征之,实者籍之,总其概,咨都省台宪官阅实之。诸方面大臣,受金
纵贼成乱者斩,僚佐受金,或阿顺不能匡正,并坐罪,会赦仍除名。诸枢密院及
各省所部军官,其麾下征者、戍者、出者、处者、饥寒不赡,役使不均,代以私
人,举债倍息,在家曰逃,有力曰乏,惟单穷是使,惟货贿是图,以苦士卒,以
耗兵籍,百户有罪,罪及千户,千户有罪,罪及万户。万户有罪,从枢密院及行
省帅府以其状闻,随事论罪。诸宣徽院所抽分马牛羊,官严其程期,制其供亿,
谨其钤束之法,以讥察之。其有欺官扰民者,廉访司纠之。诸翰林院应译写制书,
必呈中书省,共议其稿。其文卷非边远军情重事,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诸宣政
院文卷,除修佛事不在照刷外,其余文卷及所隶内外司存,并照刷之。诸徽政院
及怯怜口人匠,旧设诸府司文卷,并从台宪照刷。
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
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
勾稽、及庶官廉贪,厉禁张弛,编民茕独流移,强暴兼并,悉纠举之。诸行台官,
主察行省宣慰司已下诸军民官吏之作奸犯科者,穷民之流离失业者,豪强家之夺
民利者,按察官之不称职任者,余视内台立法同。诸御史台所辖各道宪司,民有
冤滞赴诉于台者,咸著于籍,岁终则会以考其各道之殿最,而黜陟之。诸台宪所
察天下官吏赃污、欺诈、稽违,罪入于刑书者,岁会其数及其罪状上之,藏于中
书。诸内外台,岁遣监察御史刷磨各省文卷,并察各道廉访司官吏臧否,官弗称
者呈台黜罚,吏弗称者就罢之。诸风宪,荐举必考其最绩,弹劾必著其罪状,举
劾失当,并坐之。诸殿中侍御史,凡遇廷臣奏事,必随入内,在廷有不可与闻之
人,即纠斥之;朝会祭祀,一切行礼,失仪越次及托故不至者,即纠罚之;文武
百官谒假事故,三日以外者,以曹状报之。凡官府创置,百官礼任,及被差往还,
报曹状并同。诸廉访分司官,每季孟夏初旬,出录囚,仲秋中旬,出按治,明年
孟夏中旬还。其惮远违期、托故避事者,从监察御史劾之。诸廉访司分巡各路军
民,官吏有过,得罪状明白者,六品以下牒总司论罪,五品以上申台闻奏。诸廉
访司官,擅封点军器库者,笞三十七,解职别叙。诸官吏受赃,事主虽不告言,
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实者纠之。诸行省官及首领官受赂,随省廉访司察知者,
上之台,已下就问。诸行省理问所见问公事,廉访司辄逮问者,禁止。诸职官受
赃,廉访司必亲临听决,有必不能亲临者,摘敌品有司老成廉能正官问之。诸被
按官吏,有冤抑者,诣御史台陈理。所言实,罪被告,所言虚,罪告者,仍加等。
其有故摭按问官吏以事者,禁之。诸按问职官赃,毋遽施刑,惟众证已明而不款
伏者,加刑问之,军官则先夺所佩符而问之。诸风宪官吏但犯赃,加等断罪,虽
不枉法亦除名。诸方面之臣入觐,辄敛所部官吏俸钱备礼物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湖南北、江西、两广接境溪洞蛮獠窃发,诸监临禁治不严及故纵者,军官
笞三十七,管民官不坐。诸军民官镇抚边陲,三年无啸聚之盗者,民官减一资,
军官升散官一阶;五年无者,军民官各升散官一等。诸郡县版籍,所司谨庋置之,
正官相沿掌之。
诸劝农官,每岁终则上其所治农桑水利之成绩于本属上司,本属上司会所部
之成绩,以上于大司农若部,部考其勤惰成否,以上于省而殿最之。其在官怠其
事隳其法者,罪之。诸职官行田,受民户齐敛钱者,以多科断。诸受财占民差徭
者,以枉法论。诸额课所在,管民正官董其事,若以他故出,次官通摄之。诸额
收钱粮,各处计吏,岁一诣省会之。有齐敛者,从按治官举劾。诸郡县岁以三限
征收税粮,初限十月终,中限十一月终,末限十二月终。违者初限笞四十,再犯
杖八十,但结揽及自愿与结揽人等,并没入其家财,仍依元科之数倍征之。若不
差正官部粮,而以权官部之,或致失陷及输不足者,达鲁花赤管民官同坐。诸州
县义仓粮数不实,监临失举察者,罪之。
诸职官于禁刑之日决断公事者,罚俸一月,吏笞二十七,记过。诸有司断诸
小罪,辄以杖头非法杖人致死,罪坐判署官吏。诸曾诉官吏之人有罪,其被诉官
吏勿推。诸有司辄凭妄言帷薄私事逮系人者,笞四十七,解职,期年后叙。诸职
官得代及休致,凡有追会,并同见任。其婚姻田债诸事,止令子孙弟侄陈诉,有
司辄相侵陵者究之。诸职官告吏民毁骂,非亲闻者勿问,违者罪之。诸职官听讼
者,事关有服之亲并婚姻之家及曾受业之师与所仇嫌之人,应回避而不回避者,
各以其所犯坐之。有辄以官法临决尊长者,虽会赦,仍解职降叙。
诸有司事关蒙古军者,与管军官约会问。诸管军官、奥鲁官及盐运司、打捕
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领诸色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
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其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
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从本管理问。若事关民户者,从有司约会归问,并
从有司追逮,三约不至者,有司就便归断。诸州县邻境军民相关词讼,元告就被
论官司归断,不在约会之例。断不当理,许赴上司陈诉,罪及元断官吏。诸僧、
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会问。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回
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致伤人
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本管头目归问。若僧俗相争
田土,与有司约会;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诸各寺院税粮,除前宋所有常住
及世祖所赐田土免纳税粮外,已后诸人布施并己力典买者,依例纳粮。诸管民官
以公事摄所部,并用信牌,其差人扰众者,禁之。
诸掩骼埋胔,有司之职。或饥岁流莩,或中路暴死,无亲属收认,应闻有司
检覆者,检覆既毕,就付地主邻人收葬;不须检覆者,亦就收葬。诸救灾恤患,
邻邑之礼。岁饥辄闭籴者,罪之。诸郡县灾伤,过时而不申,或申不以实,及按
治官不以时检踏,皆罪之。诸虫蝗为灾,有司失捕,路官各罚俸一月,州官各笞
一十七,县官各二十七,并记过。诸水旱为灾,人民艰食,有司不以时申报赈恤,
以致转徙饥莩者,正官笞三十七,佐官二十七,各解见任,降先职一等叙。诸有
司检覆灾伤,或以熟作荒,或以可救为不可救,一顷已上者罚俸,二十顷者笞一
十七,二百顷已上者笞二十七,五百顷已上笞三十七,惟以荒作熟,抑民纳粮者,
笞四十七,罢之。托故不行,妨误检覆者,笞三十七。
诸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其节行卓异,应旌表者,从所属有司举之,监
察御史廉访司察之,但有冒滥,罪及元举。诸赐高年帛,应受赐而有司不以实报
者,正官笞四十七,解职别叙。诸州县举茂异秀才,非经监察御史廉访司体察者,
不得开申。
诸民犯弑逆,有司称故不听理者,杖六十七,解见任,殿三年,杂职叙。诸
检尸,有司故迁延及检覆牒到不受,以致尸变者,正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各四
十七。其不亲临或使人代之,以致增减不实,移易轻重,及初覆检官相符同者,
正官随事轻重论罪黜降,首领官吏各笞五十七罢之,仵作行人杖七十七,受财者
以枉法论。诸有司,在监囚人因病而死,虚立检尸文案及关覆检官者,正官笞三
十七,解职别叙。已代会赦者,仍记其过。诸职官覆检尸伤,尸已焚瘗,止傅会
初检申报者,解职别叙。若已改除,仍记其过。
诸藩王及军马经过,郡县委积馆劳,并许于应给官物内支遣,随申行省知会,
或擅移易齐敛者,禁之。诸郡县非遇圣旨令旨,诸王驸马大臣经过,官吏并免郊
迎,妨夺公务,仍不得赆以钱物,按治官常纠察之。诸职官但犯军情违误,受敕
官各路就断,受宣官从都省行省处分。其余公罪,各路并不得辄断。
诸部送囚徒,中路所次州县,不寄囚于狱而监收旅舍,以致反禁而亡者,部
送官笞二十七,还职本处,防护官笞四十七,就责捕贼,仍通记过名。诸有司各
处递至流囚,辄主意故纵者,杖六十七,解职,降先品一等叙,刑部记过。
诸和顾和买,依时置估,对物给价。官吏权家,因缘结揽,营私害公者,罪
之。诸有司和买诸物,多余估计,分受其价者,准盗官钱论,不分受,以冒估多
寡论。监临及当该官吏诡名中纳者,物价全没之。克落价钞者,准不枉法赃论。
不即支价者,台宪官纠之。诸职官辄以亲故人事之物,为散之民,鸠敛钱财者,
计其时直,以余利为坐,减不枉法赃二等科罪,钱物各归其主。诸职官私用民力
者,笞二十七,记过,追顾直给其民。诸克除所属官吏俸钱,为公用及备进上礼
物,既去职者,并勿论。诸在任官敛属吏俸赠去官者,笞四十七,还职。诸职官
辄借骑所部内驿马者,笞三十七,降先职一等叙,记过。诸职官于所部非亲故及
理应往复之家,辄行庆吊之礼者,禁之。违者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