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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_宋史_在线二十五史查询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历十四
中原既失,礼乐沦亡。高宗时,胡铨著《审律论》,曰:
臣闻司马迁有言曰:“六律为万事根本,其于兵械尤所重,望敌知吉凶,闻
声效胜负,百王不易之道也。”臣尝深爱迁之言律于兵械为尤重,而深惜后之谈
兵者止以战斗、击刺、奇谋,此律之所以汨陈而学者未尝道也。
夫律、度、量、衡,古也渊源于马迁,滥觞于班固,刘昭挹其流,孟康、京
房、钱乐之之徒汨其泥而扬其波。迁之言曰:“黄钟之实八十一以为宫,而以九
为法,实如法,得长一寸,则黄钟为九寸矣。黄钟之实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
而以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为法,实如法,亦得长一寸,亦黄钟为九寸也。然则十
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与夫所谓八十一者,虽多少之不同,而其实一也;万九千六
百八十三与夫所谓九者,虽多少之不同,而其法一也。又曰,丑二,寅八,卯十
六,辰六十四。夫丑与卯,阴律也;寅与辰,阳律也。生阴律者皆二,所谓下生
者倍其实;生阳律者皆四,所谓上生者四其实。迁之言财数百,可谓简矣,而后
之言律者祖焉,是不亦渊源于马迁乎?
固之言曰:黄钟之实,八百一十分。盖迁意也。然以林钟之实五百四十,而
乃以为六百四十,林钟、太蔟之实以其长自乘,则声虽有,小同于黄钟之宫耳。
然则魏柴玉制律,而与黄钟商、徵不合,其失兆此矣。夫自子一分,终于亥十七
万七千一百四十七分,盖迁术也。而固亦曰,太极元气,函三为一,始动于子,
参之于丑,历十二辰之数,而得黄钟之实,以为阴阳合德,化生万物。其说盖有
本矣。然其言三分蕤宾损一,下生大吕,而不言夫所谓浊倍之变何?夫蕤宾之比
于大吕,则蕤宾清而大吕浊,今又损二分之一以生大吕,则大吕之声乃清于蕤宾,
是不知夫倍大吕之浊。然则萧衍之论,至于夹钟而裁长三寸七分,其失兆此矣。
是不亦滥觞于班固乎?
昭之言曰:推林钟之实至十一万八千九十八、太蔟之实至十五万七千四百六
十四,二乘而三约之者,为下生之实;四乘而三约之者,为上生之实。此迁、固
之意,昭则详矣。然以蕤宾为上生大吕,而大吕乃下生夷则,何也?盖昭之说阳
生阴为下生,阴生阳为上生。今以蕤宾为上生大吕,则是阳生阴,乃上生也;以
大吕为下生夷则,是阴生阳,乃下生也。其蔽亦由不知夫大吕有浊倍之变,则其
视迁、固去本远矣。是不亦挹其流于刘昭乎?
若夫孟康、京房、钱乐之之徒,则又大不然矣。夫班固以八十一分为黄钟之
实,起十二律之周径,度其长以容其实,初末尝有径三围九之说也。康之徒惑于
八十一分之实,以一寸为九十分,而不察方圜之异,于是有径三围九之论兴焉。
天律之形圜,如以为径三围九,则刓其四用之方,而不足于九分之数,以之容
黍,岂能至于千二百哉!然则所谓围九,方分也。何以知之?知龠之方,则知黄
钟之分亦方也。固虽无明说,其论洛下闳起历之法曰:“律容一龠,积八十一寸,
则一日之分也。”夫八十一寸者,是乃八百一十分,以千二百黍纳之龠中,则不
摇而自满,是无异黄钟之容也。龠之制,方寸而深八分。一龠之方,则黄钟之分,
安得而不方哉!围九方分而圜之,则径不止于三分矣。故夫径三围九之说,孟康
为之也。
然由律生吕,数十有二,止矣;京氏演为六十,钱乐之广为三百六十,则与
黄帝之说悖矣。盖乐之用《淮南》之术,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六十音,而
六之,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以黄钟、太蔟、姑洗、林钟、南吕生三十
有四,以大吕、夹钟、中吕、蕤宾、夷则、无射生二十有七,应钟生二十有八,
始于包育,而终于安运。然由黄钟迄于壮进百有五十,则三分损一焉以下生;由
依行迄于亿兆二百有九,则三分益一焉以上生;惟安运为终而不生。其言与黄帝
之法大相牴牾。自迁、固而下,至是杂然莫适为主,至五季王朴而后议少定,沈
括、蒋之奇论之当矣。是不亦汨其泥而扬其波乎?
呜呼!律也者,固以实为本而法为末,陛下修其实于上,而有司方定其法于
下,以协天地中和之声,则夫数子者,其说有可考焉,臣敢轻议哉!
淳熙间,建安布衣蔡元定著《律吕新书》,朱熹称其超然远览,奋其独见,
爬梳剔抉,参互考寻,推原本根,比次条理,管括机要,阐究精微。其言虽多出
于近世之所未讲,而实无一字不本于古人之成法。其书有《律吕本原》、《律吕
证辨》。《本原》者,《黄钟》第一,《黄钟之实》第二,《黄钟生十二律》第
三,《十二律之实》第四,《变律》第五,《律生五声图》第六,《变声》第七,
《八十四声图》第八,《六十调图》第九,《候气》第十,《审度》第十一,《
嘉量》第十二,《谨权量》第十三。《证辨》者,《造律》第一,《律长短围径
之数》第二,《黄钟之实》第三,《三分损益上下相生》第四,《和声》第五。
权臣既诬元定以伪学,贬死舂陵,虽有其书,卒为空言,呜呼惜哉!
久之,宜春欧阳之秀复著《律通》,其自序曰:
自律吕之度数不见于经,而释经者反援《汉志》以为据,盖滥觞于《管子》、
《吕氏春秋》,流衍于《淮南子》、司马迁之书,而波助于刘歆、京房之学。班
固《汉志》,尽歆所出也;《司马彪志》,尽房所出也。后世协律者,类皆执守
以为定法。历代合乐,不为无人,而终不足以得天地阴阳之和声,所以不能追还
于隆古之盛者,大抵由三分损益之说拘之也。夫律固不能舍损益之说以求之,由
其有损有益,而后有上生下生之异。至其专用三分以为损益之法则失之,未免乎
声与数之不相合,有非天成之自然耳。
盖尝因其损益、上下生之义,而去其专用三分之蔽,乃多为分法以求之,自
黄钟以往,其下生者盈十,而上生者止一而已。此其数之或损或益,出于自然,
而与旧法固不侔矣。若谓相生之法,一下必一上,既上而复下,则其法之穷也,
于蕤宾、大吕间见之。夫黄钟而降,转以相生,至于姑洗则下生应钟,而应钟之
上生蕤宾者,法也。今乃蕤宾之生大吕,又从而上生焉,此《班志》所载,所以
变其说为下生大吕,而大吕之长遂用倍法矣。夫律之相生而用倍法,犹为有理,
独专用三分以为损益,则律之长短,不中乎天地自然之数尔。
生律之分,盖不止于三分损益之一端,以一律而分为三,此生律之极数,特
一求徵声之法耳。苟以三分损益,一下生而一上生,则声律殆无穷矣,何至于十
二而止也乎。夫十二律之生也,十律皆下生,一律独上生。唯其下生者,损之极
也,而后上生者益焉。上生则律穷矣,此穷上反下、穷下反上之理也。琴一弦之
间具十二律,皆用下生之法,而末以上生法终之。若以七弦而紧慢之为旋宫之法,
则应钟一均之律,宫声之外,多用倍法生一律矣。此天地声音自然而然,不可拘
于一而不知通变也。故正律止于十二而已。
窃意十二律之度数,当具于《周礼》之《冬官》,如《考工记》凫氏为钟、
磬氏为磬之类,各有一职。然《冬官》一篇既亡,则世无以考其度数之详,而三
分损益之说散见于书传者,恐或得之目击而不及识其全,或得之口授而未能究其
误,或求诸耳决而不能究其真,因是遂著为定论。夫人皆以为法之尽善矣,岂知
三分损益所生之律,乃仅得其声之近似而未真。盖非师旷之聪,则耳不能齐,其
声之近似者,足以惑人之听,是以不复求其法之未尽善者。此蔡邕所以不如耳决
之明者,亦不能尽信其法也。
后世之制乐者,不知律法之固有未善,而每患其声音高下之不协,以至取古
昔遗亡之器而求之,盖亦不知本矣。声以数而传,数以声而定,二者皆有自然之
则。如侈者声必咋,弇者声必郁,高者数必短,下者数必长。侈弇者,数也,未
闻其声而已知其有咋郁之分;高下者,声也,未见其数已知其有长短之异。故不
得其自然之声,则数不可得而考;不得其自然之数,则声不可得而言。今之制律
者,不知出此,而顾先区区于秬黍之纵横、古尺之修短、斛斗之广狭、钟磬之高
下谋之,是何足以得其声之和哉!
邵雍曰:“世人所见者,汉律历耳。”然则三分损益之法为未善,亦隐然矣。
近世蔡元定特著一书,可谓究心,然其说亦有可用与否。其可用者,多其所自得,
而又有证于古,凡载于吾书者可见矣;其否者,皆由习熟于三分上下生之说,而
不于声器之近似者察之也。岂尝察之而未有法以易之乎?此《律通》之所以作也。
盖律之所以长短,不止乎三分损益之一端,自四分以往,推而至于有二十分
之法。管之所以广狭,必限于千二百黍之定数,因其容受有方分、圜分之异,与
黍体不相合,而遂分辨其空龠有实积、隙积之理。其还相为宫之法,有以推见其
为一阴一阳相继之道,而非一上一下相生之谓也。
嗟乎!观吾书者,能知其数之出于自然而然,则知由先汉以前至于今日,上
下几二千年,凡史传所述三分损益一定之说者,可以删而去之矣。使其说之可用
也,则累世律可协、乐可和,何承天、刘焯辈不改其法矣。故京房六十律不足以
和乐,而况钱乐之衍为三百六十之非法,徒增多而无用乎?是其数非出于自然之
无所加损,而徒欲傅会于当期之日数云尔。
古之圣人所以定律止于十二者,自然之理数也。苟不因自然之理数,则以三
分损益之法衍之,声律殆不特三百六十而已也,而况京房之六十乎!且房之律,
吾意其自为之也,而托言受之焦延寿,以欺乎人,以售其说。使律法之善,何必
曰受诸人?律法不善矣,虽焦延寿何益哉!所谓善不善者,亦顾其法之可用与否
耳。曩者,魏汉津尝创用指尺以制律,乃窃京房之故智,上以取君之信,下以遏
人之议,能行之于一日,岂能使一世而用之乎?
今《律通》之作,其数之损益可以互相生,总为百四十四以为之体,或变之,
又可得二百一十有六以为之用,乾坤之策具矣。世不用则已,用则声必和,亦因
古黄钟九寸法审之,以人物之声而稍更定之耳。或曰:律止十二,胡为复衍百四
十四律乎?”应之曰:“十二者,正声也;百四十四者,变声也。使不为百四十
四者,何以见十二宫七声长短之有定数,而宫、商、角、徵、羽清浊之有定分乎?
其要主于和而已。故有正声则有变声也,通其变然后可与论律矣。”
《律通》上、下二篇:《十二律名数》第一,《黄钟起数》第二,《生律分
正法》第三,《生律分变法》第四,《正变生律分起算法》第五,《十二宫百四
十四律数》第六,《律数傍通法》第七,《律数傍通别法》第八;《九分为寸法
辨》第九、第十,《五十九律会同》第十一,《空围龠实辨》第十二,《十二律
分阴阳图说》第十三,《阳声阴声配乾坤图》第十四,《五声配五行之序》第十
五,《七声配五行之序》第十六,《七声分类》第十七,《十二宫七声倡和》第
十八,《六十调图说》第十九,《辨三律声法》第二十。真德秀、赵以夫皆盛称
之。
舒州桐城县丞李如篪作《乐书》,评司马光、范镇所论律,曰:
镇得蜀人房庶言尺法,庶言:“尝得古本《汉书》,云:‘度起于黄钟之长,
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
一分。’今文脱去‘之起积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累黍为之,纵置之则太
长,横置之则太短。今新尺横置之不能容一千二百黍,则大其空径四厘六毫,是
以乐声太高,皆由儒者误以一黍为一分,其法非是。不若以千二百黍实管中,随
其短长断之,以为黄钟九寸之管九十分,其长一为一分,取三分以度空径,数合
则律正矣。”镇盛称此论,以为先儒用意皆不能到。其意谓制律之法,必以一千
二百黍实黄钟九寸之管九十分,其管之长一为一分,是度由律起也。光则据《汉
书》正本之“度起于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
之长,一为一分。”本无“之起积一千二百黍”八字。其意谓制律之法,必以一
黍之广定为一分,九十分则得黄钟之长,是律由度起也。
《书》云:“同律、度、量、衡。”先言律而后及度、量、衡,是度起于律,
信矣。然则镇之说是,而光之说非也。然庶之论积一千二百黍之广之说则非,必
如其说,则是律非起于度而起于量也。光之说虽非先王作律之本,而后之为律者,
不先定其分寸,亦无以起律。又其法本之《汉志》之文,则光之说亦不得谓其非
是也。
故尝论之,律者,述气之管也。其候气之法,十有二月,每月为管,置于地
中。气之来至,有浅有深,而管之入地者,有短有长。十二月之气至,各验其当
月之管,气至则灰飞也。其为管之长短,与其气至之浅深,或不相当则不验。上
古之圣人制为十二管,以候十二辰之气,而十二辰之音亦由之而出焉。以十二管
较之,则黄钟之管最长,应钟之管至短;以林钟比于黄钟,则短其三分之一;以
太簇比之林钟,则长其三分之一;其余或长或短,皆上下于三分之一之数。其默
符于声气自然之应者如此也,当时恶睹所谓三分损益哉!又恶睹夫一千二百黍实
黄钟容受之量与夫一黍之广一为一分之说哉!古之圣人既为律矣,欲因之以起度、
量、衡之法,遂取秬黍之中者以实黄钟之管,满龠倾而数之,得黍一千有二百,
因以制量;以一黍之广而度之,得黄钟管九十分之一,因以起度;以一龠之黍之
重而两之,因以生衡。去古既远,先王作律之本始,其法不传,而犹有所谓一千
二百黍为一龠容受之量与夫一黍之广一为一分者可考也。推其容受而度其分寸,
则律可得而成也。先王之本于律以起度、量、衡者,自源而生流也;后人以度、
量、衡而起律者,寻流而及源也。
光、镇争论往复,前后三十年不决,大概言以律起度,以度起律之不同。镇
深辟光以度起律之说,不知后世舍去度数,安得如古圣人默符声气之验,自然而
成律也哉?至若庶之增益《汉志》八字以为脱误,及其他纷纷之议,皆穿凿以为
新奇,虽镇力主之,非至当之论有补于律法者也。
如篪书曰《乐本》,曰《乐章》。
沙随程迥著《三器图议》,曰:“体有长短,所以起度也;受有多寡,所以
生量也;物有轻重,所以用权也。是器也,皆准之上党羊头山之秬黍焉。以之测
幽隐之情,以之达精微之理。推三光之运,则不失其度;通八音之变,则可召其
和。以辨上下则有品,以分隆杀则有节。凡朝廷之出治,生民之日用,未有顷刻
不资焉者也。古人以度定量,以量定权,必参相得,然后黄钟之律可求,八音五
声从之而应也。皇祐中,阮逸、胡瑗累黍定尺,既大于周尺,姑欲合其量也,然
竟于权不合,乃谓黍称二两,已得官称一两,反疑史书之误。及韩琦、丁度详定,
知逸、瑗之失,亦莫能以三器参相考也。”
先是,镇上封事曰:“乐者,和气也;发和气者,音声也。音声生于无形,
故古人以有形之物传其法,俾后人参考之。有形者何?秬黍也、律也、尺也、龠
也、鬴也、斛也、算数也、权称也、钟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而后
为得也。”迥谓:“以黍定三器,则十者无不该。三者,尺为之本。周尺也者,
先儒考其制,吻合者不一。至宋祁取《隋书》大业中历代尺十五等,独以周尺为
之本,以考诸尺。韩琦嘉祐累黍尺二,其一亦与周尺相近。司马备刻之于石。光
旧物也。苟以是定尺,又以是参定权量,以合诸器,如挈裘而振其领,其顺者不
可胜数也。”
迥博学好古,朱熹深礼敬之。其后江陵府学教授庐陵彭应龙,既注《汉·律
历志》,设为问答,著《钟律辨疑》三卷,至为精密,发古人所未言者。
宋历在东都凡八改,曰《应天》、《乾元》、《仪天》、《崇天》、《明天》、
《奉元》、《观天》、《纪元》。星翁离散,《纪元历》亡,绍兴二年,高宗重
购得之,六月甲午,语辅臣曰:“历官推步不精,今历差一日,近得《纪元历》,
自明年当改正,协时月正日,盖非细事。”是岁,始议制浑仪。十一月,工部言,
《浑仪法要》当以子午为正,今欲定测枢极,合差局官二员。诏差李继宗等充测
验定正宫,俟造毕进呈日,同参详指说制度官丁师仁、李公谨入殿安设。三年正
月壬戌,进呈浑仪木样。壬申,太史局令丁师仁等言,省识东都浑仪四座:在测
验浑仪刻漏所曰至道仪,在翰林天文局曰皇祐仪,在太史局天文院曰熙宁仪,在
合台曰元祐仪,每座约铜二万余斤,今若半之,当万余斤。且元祐制造,有两府
提举。时都司覆实,用铜八千四百斤。诏工部置物料,临安府佣工匠,仍令工部
长、贰提举。
五年,日官言,正月朔旦日食九分半,亏在辰正。常州布衣陈得一言:当食
八分半,亏在巳初。其言卒验。侍御史张致远言:“今岁正月朔日食,太史所定
不验,得一尝为臣言,皆有依据。盖患算造者不能通消息、盈虚之奥,进退、迟
疾之分,致立朔有讹。凡定朔小余七千五百以上者,进一日。绍兴四年十二月小
余七千六百八十,太史不进,故十一月小尽;今年五月小余七千一百八十,少三
百二十,乃为进朔,四月大尽。建炎三年定十一月三十日甲戌为腊,阴阳书曰:
腊者,接也,以故接新,在十二月近大寒前后戌日定之,若近大寒戌日在正月十
一日,若即用远大寒戌日定之,庶不出十二月。如宣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丙午
大寒,后四日庚戌,虽近,缘在六年正月一日,此时以十九日戊戌为腊。得一于
岁旦日食,尝预言之,不差厘刻。愿诏得一改造新历,委官专董其事。仍尽取其
书,参校太史有无,以补遗阙。择历算子弟粗通了者,授演撰之要,庶几日官无
旷,历法不绝。”二月丙子,诏秘书少监朱震即秘书省监视得一改造新历。八月,
历成,震请赐名《统元》,从之。诏翰林学士孙近为序,以六年颁行,迁震一秩,
赐得一通微处士,官其一子。道士裴伯寿等受赏有差。
得一等上推甲子之岁,得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日度起于虚中以为元。著《
历经》七卷,《历议》二卷,《立成》四卷,《考古春秋日食》一卷,《七曜细
行》二卷,《气朔入行草》一卷,诏付太史氏,副藏秘府。
绍兴九年,史官重修神宗正史,求《奉元历》不获,诏陈得一、裴伯寿赴阙
补修之。
十四年,太史局请制浑仪,工部员外郎谢伋言:“臣尝询浑仪之法,太史官
生论议不同,铸作之工,今尚阙焉。臣愚以为宜先询访制度,敷求通晓天文历数
之学者,参订是非,斯合古制。”苏颂之子应诏赴阙,请访求其父遗书,考质制
度。宰相秦桧曰:“在廷之臣,罕能通晓。”高宗曰:“此阙典也,朕已就宫中
制造,范制虽小,可用窥测,日以晷度、夜以枢星为则,非久降出,第当广其尺
寸尔。”于是命桧提举。时内侍邵谔善运思,专令主之,累年方成。
《统元历》颁行虽久,有司不善用之,暗用《纪元》法推步,而以《统元》
为名。乾道二年,日官以《纪元历》推三年丁亥岁十一月甲子朔,将颁行,裴伯
寿诣礼部陈《统元历》法当进作乙丑朔,于是依《统元历》法正之。
光州士人刘孝荣言:“《统元历》交食先天六刻,火星差天二度。尝自著历,
期以半年可成,愿改造新历。”礼部谓:“《统元历》法用之十有五年,《纪元
历》法经六十年,日月交食有先天分数之差,五星细行亦有二三度分之殊。算造
历官拘于依经用法,致朔日有进退,气节日分有误,于时宜改造。”伯寿言:
“造历必先立表测景验气,庶几精密。”判太史局吴泽私于孝荣,且言铜表难成、
木表易坏以沮之。乃诏礼部尚书周执羔提领改造新历,执羔亦谓测景验气,经涉
岁月。孝荣乃采万分历,作三万分以为日法,号《七曜细行历》,上之。三年,
执羔以历来上,孝宗曰:“日月有盈缩,须随时修改。”执羔对曰:“舜协时月
正日,正为积久不能无差,故协正之。”孝宗问曰:“今历与古历何如?”对曰:
“尧时冬至日在牵牛,今冬至日在斗一度。”
孝荣《七曜细行历》自谓精密,且预定是年四月戊辰朔日食一分,日官言食
二分,伯寿并非之,既而精明不食。孝荣又定八月庚戌望月食六分半,候之,止
及五分。又定戊子岁二月丁未望月食九分以上,出地,其光复满。伯寿言:“当
食既,复满在戌正三刻。”
侍御史单时言:“比年太史局以《统元历》稍差而用《纪元历》,《纪元》
浸差,迩者刘孝荣议改历,四月朔日食不验,日官两用《统元》、《纪元》以定
晦朔,二历之差,岁益已甚,非所以明天道、正人事也。如四月朔之日不食,虽
为差误,然一分之说,犹为近焉。八月望之月食五分,新历以为食六分,亦为近
焉。闻欲以明年二月望月食为验,是夜或有阴晦风雨,愿令日官与孝荣所定七政
躔度其说异同者,俟其可验之时,以浑象测之,察其稍近而屡中者,从其说以定
历,庶几不致甚差。”诏从之。十一月,诏国子司业权礼部侍郎程大昌、监察御
史张敦实监太史局验之。时孝宗务知历法疏密,诏太史局以高宗所降小浑仪测验
造历。四年二月十四日丁未望,月食生光复满,如伯寿言。
时等又言:“去年承诏,十二月癸卯、乙巳两夜监测太阴、太白,新历为近。
今年二月十四日望月食,臣与大昌等以浑仪定其光满,则旧历差近,新历差远。
若遽以旧历为是,则去年所测四事皆新历为近,今者所定月食,乃复稍差,以是
知天道之难测。儒者莫肯究心,一付之星翁历家,其说又不精密。愿令继宗、孝
荣等更定三月一日内七政躔度之异同者,仍令臣等往视测验而造历焉。”三月,
诏时与大昌同验之。太史局止用《纪元历》与新历测验,未尝参以《统元历》。
臣等先求判太史局李继宗、天文官刘孝荣等《统元》、《纪元》、新历异同,于
三月初九日夜、十一日早、十四日夜、二十日早诣太史局,召三历官上台,用铜
仪窥管对测太阴、木、火、土星昏晨度经历度数,参稽所供,监视测验。初九日
昏度:旧历太阴在黄道张宿十二度八十七分,在赤道张宿十度;新历在黄道张宿
十四度四十分,在赤道张宿十五度太。臣等验得在赤道张宿十五度半。今考之新
历稍密,旧历皆疏。十一日早晨度:木星在黄道室宿十五度七分,在赤道室宿十
三度少;土星在黄道虚宿七度三分,在赤道虚宿七度强。新历木星在黄道室宿十
五度四十四分,在赤道室宿十四度少弱;土星在黄道虚宿六度二十一分,在赤道
虚宿六度少弱。臣等验得五更三点,土星在赤道虚宿六度弱;五更五点,木星在
赤道室宿十四度。今考之新历稍密,旧历皆疏。十二日,都省令定验《统元》、
《纪元》及新历疏密。《统元历》昏度,太阴在黄道氐宿初度九十四分,在赤道
氐宿三度少;《纪元历》在黄道氐宿初度八十三分,在赤道氐宿二度太;新历在
黄道亢宿八度七十一分,在赤道亢宿九度少弱。三历官以浑仪由南数之,其太阴
北去角宿距星二十一度少弱。新旧历官称昏度亢宿未见,祗以窥管测定角宿距星,
复以历书考东方七宿,角占十二度,亢占九度少;既亢宿未见,当除角宿十二度,
即太阴此时在赤道亢宿九度少弱。今考之新历全密,《纪元》、《统元历》皆疏。
二十日早晨度:《统元历》太阴在黄道斗宿十一度九十一份,在赤道斗宿十二度
少;火星在黄道危宿七度九十一分,在赤道危宿七度少;土星在黄道虚宿八度八
十二分,在赤道虚宿八度太强。《纪元历》太阴在黄道斗宿十一度四十分,在赤
道斗宿十一度半;火星在黄道危宿六度,在赤道危宿六度太;土星在黄道虚宿七
度三十九分,在赤道虚宿七度半弱。新历太阴在黄道斗宿十度六十一分,在赤道
斗宿十度少;火星在黄道危宿七度二十分,在赤道危宿六度;土星在黄道虚宿六
度五十三分,在赤道虚宿六度半。三历官验得太阴在赤道斗宿十度,火星在赤道
危宿六度强,土星在赤道虚宿六度半。今考之太阴,《纪元历》疏;火星,新历、
《纪元历》全密,《统元历》疏;土星,新历全密,《纪元》、《统元历》疏。”
又诏时与尚书礼部员外郎李焘同测验,时等言:“先究《统元》、《纪元》、
新历异同,召三历官上台,用铜仪窥管对测太阴、土、火、木星晨度经历度数,
参稽所供,监视测验。二十四日早晨度:《统元历》太阴在黄道危宿十一度九十
分,在赤道危宿九度;木星在黄道室宿十八度一十五分,在赤道壁宿初度少;火
星在黄道危宿十度七十分,在赤道危宿十度;土星在黄道虚宿八度九十五分,在
赤道虚宿九度。《纪元历》太阴在赤道危宿十度五十三分,在赤道危宿八度半;
木星在黄道室宿十七度六十八分,在赤道室宿十四度少;火星在黄道危宿九度八
十四分,在赤道危宿九度;土星在黄道留在虚宿七度四十分,在赤道虚宿七度半。
新历太阴在黄道危宿十三度五分,在赤道危宿十二度;木星在黄道室宿十八度一
十分,在赤道室宿十六度半强;火星在黄道危宿十度八分,在赤道危宿九度;土
星在黄道虚宿六度六十分始留,在赤道虚宿六度半强始留。三历官验得太阴在赤
道危宿十度,木星在赤道室宿十六度太,火星在赤道危宿九度半,土星在赤道虚
宿六度半弱。今考之太阴,《统元历》精密、《纪元历》、新历皆疏;木星,新
历稍密,《纪元》、《统元历》皆疏;火星,《纪元》、新历皆稍密,《统元历》
疏;土星,新历稍密,《纪元》、《统元历》皆疏。二十七日早晨度:《统元历》
木星在黄道壁宿初度四十六分,在赤道壁宿初度太强;火星在黄道危宿十二度九
十二分,在赤道危宿十二度强;土星留在黄道虚宿八度九十八分,在赤道虚宿九
度。《纪元历》木星在黄道壁宿初度二十五分,在赤道壁宿初度分空;火星在黄
道危宿十二度九十七分,在赤道危宿十一度;土星留在黄道虚宿七度四十八分,
在赤道虚宿七度半。新历木星在黄道壁宿初度四十四分,在赤道壁宿初少强;火
星在黄道危宿十二度二十二分,在赤道危宿十一度半;土星留在黄道虚宿六度六
十分,在赤道虚宿六度半强。三历官验得木星在赤道壁宿初度少,火星在赤道危
宿十一度,土星在赤道虚宿六度半。今观木星,新历稍密,《纪元》、《统元历》
皆疏;火星,《纪元历》全密,《统元》、新历皆疏;土星,新历稍密,《纪元》、
《统元历》皆疏。”
由是朝廷始知三历异同,乃诏太史局以新旧历参照行之。礼部言:“新旧历
官互相异同,参照实难,新历比之旧历稍密。”诏用新历,名以《乾道历》,己
丑岁颁行。
孝荣有《考春秋日食》一卷,《汉魏周隋日月交食》一卷,《唐日月交食》
一卷,《宋朝日月交食》一卷,《气朔入行》一卷,《强弱日法格数》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