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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_宋史_在线二十五史查询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礼二十八(凶礼四)
○士庶人丧礼 服纪
士庶人丧礼。开宝三年十月,诏开封府: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释威仪及装
束异色人物前引。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命翰林学士李昉等重定士庶丧葬制度。昉
等奏议曰:“唐大历七年,诏丧葬之家送葬祭盘,只得于丧家及茔所置祭,不得
于街衢张设。又长庆三年,令百姓丧葬祭奠不得以金银、锦绣为饰及陈设音乐,
葬物稍涉僣越,并勒毁除。臣等参详子孙之葬父祖,卑幼之葬尊亲,全尚朴素即
有伤孝道。其所用锦绣,伏请不加禁断。其用音乐及栏街设祭,身无官而葬用方
相者,望严禁之。其诏葬设祭者不在此限。又准后唐长兴二年诏:五品、六品常
参官,丧舆舁者二十人,挽歌八人,明器三十事,共置八床;七品常参官舁者十
六人,挽歌六人,明器二十事,置六床;六品以下京官及检校、试官等,舁者十
二人,挽歌四人,明器十五事,置五床,并许设纱笼二。庶人,舁者八人,明器
十二事,置两床。悉用香舆、魂车。其品官葬祖父母、父母,品卑者听以子品,
葬妻子者递降一等,其四品以上依令式施行。望令御史台、街司颁行,限百日率
从新制;限满违者,以违禁之物给巡司为赏。丧家辄举乐者,谴伶人。他不如制
者,但罪下里工作。”从之。
九年,诏曰:“访闻丧葬之家,有举乐及令章者。盖闻邻里之内,丧不相舂,
苴麻之旁,食未尝饱,此圣王教化之道,治世不刊之言。何乃匪人,亲罹衅酷,
或则举奠之际歌吹为娱,灵柩之前令章为戏,甚伤风教,实紊人伦。今后有犯此
者,并以不孝论,预坐人等第科断。所在官吏,常加觉察,如不用心,并当连坐。”
景德二年,开封府言:“文武官亡殁,诸寺击钟未有定制。欲望自今大卿监、
大将军、观察使、命妇郡夫人已上,即据状闻奏,许于天清、开宝二寺击钟,其
声数旋俟进止,自余悉禁。”从之。
绍兴二十七年,监登闻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
唯恐不至,死则燔爇而弃捐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识
者见之动心。国朝著令,贫无葬地者,许以系官之地安葬。河东地狭人众,虽至
亲之丧,悉皆焚弃。韩琦镇并州,以官钱市田数顷,给民安葬,至今为美谈。然
则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礼法,正守臣之职也。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事关
风化,理宜禁止。仍饬守臣措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少裨风化之美。”
从之。二十八年,户部侍郎荣薿言:“比因臣僚陈请禁火葬,令州郡置荒闲之地,
使贫民得以收葬,诚为善政。臣闻吴越之俗,葬送费广,必积累而后办。至于贫
下之家,送终之具,唯务从简,是以从来率以火化为便,相习成风,势难遽革。
况州县休息之久,生聚日繁,所用之地,必须宽广。乃附郭近便处,官司以艰得
之故,有未行摽拨者。既葬埋未有处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欲乞除
豪富士族申严禁止外,贫下之民并客旅远方之人,若有死亡,姑从其便,候将来
州县摽拨到荒闲之地,别行取旨。”诏依,仍令诸州依已降指挥,措置摽拨。
服纪。宋天子及诸臣服制,前史皆散记诸礼中,未尝特录之也,后史则表而
出之。高宗于外廷以日易月,于内廷则行三年之礼,御朝则浅素、浅黄。孝宗又
力持三年之制。皇帝未成服,则素纱软脚幞头、白罗袍、黑银带、丝鞋。成服日,
布梁冠(朱熹云:当用十二梁)、首绖、直领布大袖衫(朱熹云:不当用衤兰,
盖下已有裙)、布裙、裤、腰绖、竹杖、白绫衬衫,或斜巾、帽子。视事日,去
杖、首绖。小祥日,改服布幞头、衤兰衫、腰绖、布裤。大祥毕,服素纱软脚幞
头、白罗袍、素履、黑银带。禫祭毕,素纱软脚幞头、浅色黄罗袍、黑银带。
祔庙日,服履、黄袍、红带。御正殿视事,则皂幞头、淡黄袍、黑鞓犀带、素
丝鞋。此中兴后制也。
孝宗居忧,再定三年之制。其服:布冠、直领大袖衫、布裙、首绖、腰绖、
竹杖。小祥不易服。大祥礼毕,始去杖、去绖。禫祭毕,始服素纱软脚幞头、
白袍、黑银带。祔庙毕,服皂幞头、黑鞓犀带。每遇过宫庙谒,则衰绖行礼,
二十五月而除。三年之内,禁中常服布巾、布衫、布背子。视事则御内殿,服白
布幞头、白布袍、黑银带,殿设素幄。每五日一次过宫,则衰绖而杖。虞祭则布
折上巾、黑带、布袍。受金使吊则衰绖,御德寿殿东廊之素幄。受贺节使,则御
垂拱殿东楹之素幄。是时,宰执、近臣皆不肯行,惟断自上心,坚不可夺,大臣
乃不敢言。赞其决者,惟敕局下僚沈清臣一人而已。
臣为君服,宋制有三等:中书门下、枢密使副、尚书、翰林学士、节度使、
金吾上将军、文武二品以上,布梁冠、直领大袖衫、布裙、裤、腰绖、竹杖,或
布幞头、襕衫、布斜巾、绢衬服。文武五品以上并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内客
省、宣政、昭宣、知阁门事、前殿都知、押班,布梁冠、直领大袖衫、裙、裤、
腰绖,或幞头、衤兰衫。自余文武百官,布幞头、衤兰衫、腰绖而已。入局治事,
并不易服。宰执奏事去杖,小祥去冠,余官奏事如之。大祥,素纱软脚折上巾、
黪公服、白鞓锡带。禫除毕,去黪服,常服仍黑带、皂鞍鞯。祔庙毕,始纯
吉服。宗室出则常服,居则衰麻以终制。
光宗居孝宗之忧,赵汝愚当国,始令群臣服白凉衫、皂带治事,逮终制乃止。
宁宗居光宗之忧,复令百官以日易月,禫除毕,服紫衫、皂带以治事,从礼部
侍郎陈宗召请也。诸路监司、州军县镇长吏以下,服布四脚、直领布衤兰衫、麻
腰绖,朝晡临,三日除之。内外命妇当入临者,布裙、初、帔、首绖、绢衬衫帕
首。士庶于本家素服,三日而除。婚嫁,服除外不禁。文武臣僚之家,至山陵祔
毕,乃许嫁娶,仍不用花彩及乐。
淳熙十四年十月,以将作监韦璞充金国告哀使,阁门舍人姜特立副之。礼部、
太堂寺言:“告哀使、副并三节人,从礼例,如在大祥内,合服布幞头、礻阑衫、
布裤、腰绖,布凉伞,鞍鞯;在禫服内,合服素纱软脚幞头、黪色公服、黑
鞓犀带,青伞,皂鞍鞯;俟禫除,即从吉服,仍系黑带,去鱼,凉伞、鞯并从
禫制,并去犭戎座。三节人衣紫衫、黑带,并不听乐,不射弓弩,候过界,听
使、副审度,随宜改易服用。”从之。或遣留遗信物使,同上服。
丧服杂议。庆历七年,侍御史吴鼎臣言:“武班及诸职司人吏,曾因亲丧出
入禁门,甚有裹素纱幞头者,殊失肃下尊上之礼。欲乞武两班,除以官品起复许
裹素纱外,其余臣僚并诸职司人吏,虽有亲丧服未除,并须光纱加首,不得更裹
素纱。”诏送太常礼院。礼官言:“准令文,凶服不入公门。其遭丧被起,在朝
参处,常服各依品服,惟色以浅,无金玉饰;在家,依其服制。其被起者,及期
丧以下居式假者,衣冠朝集,皆听不预。今鼎臣所奏,有碍令文。”诏依所定,
如遇筵宴,其服浅色素纱人,更不令祗应。
丁父母忧。淳化五年八月,诏曰:“孝为百行之本,丧有三年之制,著于典
礼,以厚人伦。中外文武官子弟,或父兄之沦亡,蒙朝廷之齿叙,未及卒哭,已
闻莅官,遽忘哀戚,颇玷风教。自今文武官子弟,有因父亡兄殁特被叙用,未经
百日,不得趣赴公参。御史台专加纠察;并有冒哀求仕、释服从吉者,并以名闻。”
咸平元年,诏任三司、馆阁职事者丁忧,并令持服。又诏:“川峡、广南、
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既受代而丧制未毕者,许其终制。”寻令川峡官,除
州军长吏奏裁,余并许解官。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张廓言:“京朝官丁父母忧者,多因陈乞,与免
持服。且忠教恩义,士所执守,一悖于礼,其何能立?今执事盈庭,各务简易,
况无金革之事,中外之官不阙,不可习以为例。望自后并依典礼,三年服满,得
赴朝请。”
天禧四年,御史台言:“文武官并丁忧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别无条例。”
下太常,礼官议曰:“按《礼·丧服小记》云:‘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
待后事,其葬服斩衰。’《注》:‘谓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其葬服斩
衰者,丧之隆哀宜从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犹服斩衰,不葬不变服也。
言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练、祥皆然。卒事,反服重。’《杂记》
云:‘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
《注》云:‘没,犹终也。除服谓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丧服,服后死者之服。
’又杜预云:‘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后父,皆服斩衰,其虞、祔先父后母,
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若父已葬而母卒,则服母之服,虞讫,反服父之服。
既除练,则服母之服。丧可除,则服父之服以除之,讫则服母之服。’贺循云:
‘父之丧未终,又遭母丧,当父服应终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丧之礼。卒事,
反母之服。’臣等参考典故,则是随其先后而除之,无通服五十四月之文。请依
旧礼改正。”
庆历三年,太常礼院议:《礼记》:‘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曰:
‘三年之丧,人道之至大也。’请不以文武品秩高下,并听终丧。”时以武臣入
流者杂,难尽解官。诏:“自今三司副使已上,非领边寄,并听终制,仍续月奉。
武臣非在边而愿解官者听。”
凡夺情之制,文臣谏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皆卒哭后恩制起复;其在切要
者,不候卒哭。内职遭丧,但给假而已,愿终丧者亦听。惟京朝、幕职、州县官
皆解官行服,亦有特追出者。
凡公除与祭。景祐二年,礼仪使言:天圣五年,太常礼院言:自来宗庙祠祭,
皆宰臣、参知政事行事,每有服制,旋复改差,多致妨阙。检会《唐会要》,贞
元六年诏,百官有私丧公除者,听赴宗庙之祭。监祭御史以《礼》有“緦麻已上
丧不得飨庙”,移牒吏部诘之。吏部奏:准《礼》,“诸侯绝周、大夫绝緦”者,
所以杀旁亲,不敢废大宗之祭事,则緦不祭者,谓同宫未葬,欲人吉凶不相黩也。
魏、晋已降,变而从权,緦已上丧服,假满即吉,谓之公除。凡既葬公除,则无
事不可,故于祭无妨。乞今凡有惨服既葬公除,及闻哀假满,许吉服赴祭。同宫
未葬,虽公除依前禁之。诏从。又王泾《郊祀录》:“緦麻已上丧,不行宗庙之
祭者,以明吉凶不相干也。贞元,吏部奏请,得许权改吉服,以从宗庙之祭,此
一时之事,非旧典也。”今本院看详,律称:“如有緦麻已上丧遣充掌事者,笞
五十。”此唐初所定。吏部起请,皆援引典故。奉诏,百官有私丧公除者,听赴
宗庙之祭。后虽王泾著《郊祀录》称是一时之事,非旧典也。又别无诏敕改更,
是以历代止依贞元诏命施行。至大中祥符中,详定官请依《郊祀录》,緦麻以上
丧,不预宗庙之祭。今详贞元起请,证据分明,王泾所说,别无典故。望自今后
有私丧公除者,听赴宗庙之祭,免致废阙。
庆历七年,礼官邵必言:“古之臣子,未有居父母丧而辄与国家大祭者。今
但不许入宗庙,至于南郊坛、景灵宫,皆许行事。按唐吏部所请惨服既葬公除者,
谓周以下也,前后相承,误以为三年之丧,得吉服从祭,失之甚也。又据律文:
‘诸庙享,有緦麻以上丧,不许执事,祭天地、社稷不禁。’此唐之定律者不详
经典意也。《王制》曰:‘丧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注》
云:‘不敢以卑废尊”也。是指王者不敢以私亲之丧,废天地、社稷之祭,非谓
臣下有父母丧,而得从天子祭天地、社稷也。兼律文所以不禁者,亦止谓緦麻以
上、周以下故也。南郊、太庙,俱为吉祀,奉承之意,无容异礼。今居父母丧不
得入太庙,至南郊则为愈重。朝廷每因大礼,侍祠之官普有沾赉,使居丧之人得
预祠事,是不欲庆泽之行,有所不被,奈何以小惠而伤大礼?近岁两制以上,并
许终丧,惟于武臣尚仍旧制,是亦取古之墨縗从事,金革无避之义也。然于郊祀
吉礼则为不可。”下礼院,议曰:“郊祀大礼,国之重事,百司联职,仅取齐集。
若居丧被起之官悉不与事,则或有妨阙。但不以惨粗之容接于祭次,则亦可行。
请依《太常新礼》,宗室及文武官有遭丧被起及卒哭赴朝参者,遇大朝会,听不
入;若缘郊庙大礼,惟不入宗庙,其郊坛、景灵宫得权从吉服陪位,或差摄行事。
”诏可。
天圣五年,侍讲学士孙奭言:“伏见礼院及刑法司外州执守服制,词旨俚浅,
如外祖卑于舅姨,大功加于嫂叔,颠倒谬妄,难可遽言。臣于《开宝正礼》录出
五服年月,并见行丧服制度,编祔《假宁令》,请下两制、礼院详定。”翰林学
士承旨刘筠等言:“奭所上五服制度,皆应礼经。然其义简奥,世俗不能尽通,
今解之以就平易。若‘两相为服,无所降杀’,旧皆言‘服’者,具载所为服之
人;其言‘周’者,本避唐讳,合复为‘期’。又节取《假宁令》附《五服敕》
后,以便有司;仍板印颁行,而丧服亲疏隆杀之纪,始有定制矣。”
子为嫁母。景祐二年,礼官宋祁言:“前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郭稹幼孤,
母边更嫁,有子。稹无伯叔兄弟,独承郭氏之祭。今边不幸,而稹解宫行服。按
《五服制度敕》齐衰杖期降服之条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其左方注:
‘谓不为父后者。若为父后者,则为嫁母无服。’诏议之。侍御史刘夔曰:
按天圣六年敕,《开元五服制度》、《开宝正礼》并载齐衰降服条例,虽与
祁言不异,然《假宁令》:“诸丧,斩、齐三年,并解官;齐衰杖期及为人后者
为其父母,若庶子为后为其母,亦解官,申心丧;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
亦申心丧。”《注》云:“皆为生己者。”《律疏》云:“心丧者,为妾子及出
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再详格令:“子为嫁母,虽为父后者不
服,亦当申心丧。”又称:“居心丧者,释服从吉及忘哀作乐、冒哀求仕者,并
同父母正服。”今龙图阁学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尝为出嫁母解官行丧。若使
生为母子,没为路人,则必亏损名教,上玷孝治。
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开元礼》文,逮乎天宝降敕,俾终三年,然则当时
已悟失礼。晋袁准谓:“为人后,犹服嫁母。据外祖异族,犹废祭行服,知父后
应服嫁母。”刘智释云:“虽为父后,犹为嫁母齐衰。”谯周云:“非父所绝,
为之服周可也。”昔孔鲤之妻为子思之母,鲤卒而嫁于卫,故《檀弓》曰:“子
思之母死,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子
思曰:‘吾何慎哉!’”丧之礼,如子。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石苞问
淳于睿:“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犹出母也,或者以为嫁与出不异,不达
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见讥。君为详正。”睿引子思之义为答,且言:
“圣人之后服嫁母,明矣。”稹之行服,是不为过。
诏两制、御史台、礼院再议,曰:“按《仪礼》:‘父卒继母嫁,为之服期。
’谓非生己者,故父卒改嫁,降不为己母。唐上元元年敕,父在为母尚许服三年。
今母嫁既是父终,得申本服。唐绍议曰:‘为父后者为嫁母杖周,不为父后者请
不降服。’至天宝六载敕,五服之纪,所宜企及,三年之数,以报免怀。其嫁母
亡,宜终三年。又唐八坐议吉凶加减礼云‘凡父卒,亲母嫁,齐衰杖期,为父后
者亦不服,不以私亲废祭祀,惟素服居垩室,心丧三年,免役解官。母亦心服之,
母子无绝道也。’按《通礼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及为祖后,
祖在为祖母,虽周除,仍心丧三年。”
侍讲学士冯元言:“《仪礼》、《礼记正义》,古之正礼;《开宝通礼五服
年月敕》,国朝见行典制,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惟《通礼义纂》引唐天宝六
年制:‘出母、嫁母并终服三年。’又引刘智《释议》:‘虽为父后,犹为出母、
嫁母齐衰,卒哭乃除。’盖天宝之制,言诸子为出母,嫁母,故云‘并终服三年’
;刘智言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故云‘犹为齐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谓,固
无疑也。况《天圣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降杖期。’则天宝
之制已不可行。又但言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即不言解官。若
专用礼经,则是全无服式;若俯同诸子杖期,又于条制相戾。请凡子为父后,无
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礼义纂》、刘智《释议》,服齐衰,卒哭乃除,逾月乃祭,
仍申心丧,则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敕》
‘为父后,为出母、嫁母无服。’之言不远。如诸子非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
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齐衰杖期,亦解官申心丧,则与《通礼五服制度》言
‘虽周除,仍心丧三年’,及《刑统》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
心丧’,其义一也。郭稹应得子为父后之条,缘其解官行服已过期年,难于追改,
后当依此施行。”
诏自今并听解官,以申心丧。
子为生母。大中祥符八年,枢密使王钦若言:“编修《册府元龟》官太常博
士、秘合校理聂震丁所生母忧,嫡母尚在,望特免持服。”礼官言:“按周制,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晋解遂问蔡谟曰:‘庶子丧所生,嫡母尚存,
不知制服轻重。’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与凡人丧母同。’钟陵胡澹所生母
丧,自有嫡兄承统,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问范宣,答曰:‘为慈母且犹三年,
况亲所生乎?嫡母虽尊,然厌降之制,父所不及。妇人无专制之事,岂得引父为
比而屈降支子也?’南齐褚渊遭庶母郭氏丧,葬毕,起为中军将军。后嫡母吴郡
公主薨,葬毕,令摄职。则震当解官行服,心丧三年;若特有夺情之命,望不以
追出为名。自今显官有类此者,亦请不称起复,第遣厘职。”
熙宁三年,诏御史台审决秀州军事判官李定追服所生母丧。御史台言:“在
法,庶子为父后,如嫡母存,为所生母服緦三月,仍解官申心丧;若不为父后,
为所生母持齐衰三年,正服而禫。今定所生仇氏亡日,定未尝请解官持心丧,
止以父老乞还侍养。宜依礼制追服緦麻,而解官心丧三年。”时王安石庇定,擢
为太子中允,而言者俱罢免。
妇为舅姑。乾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言:“按律及《仪礼丧服传》、《开元
礼仪纂》、《五礼精义》、《三礼图》等书,所载妇为舅姑服周;近代时俗多为
重服,刘岳《书仪》有奏请之文。《礼图》、《刑统》乃邦家之典,岂可守《书
仪》小说而为国章邪?”判少卿事薛允中等言:“《户婚律》:‘居父母及夫丧
而嫁娶者,徒三年,各离之。若居周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又《书仪》:‘舅
姑之服斩衰三年。’亦准敕行。用律敕有差,望加裁定。”
右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奏议曰:“谨按《礼·内则》云:‘妇事舅姑,如
事父母。’则舅姑与父母一也。而古礼有期年之说,至于后唐始定三年之丧,在
理为当。况五服制度,前代增益甚多。按《唐会要》,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
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为五月。嫡子妇大功,增为期。众子妇小功,增为大功。
父在为母服期,高宗增为三年。妇为夫之姨舅无服,玄宗令从夫服,又增姨舅同
服緦麻及堂姨舅袒免。至今遵行。况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岂可夫处苫块之中,
妇被绮纨之饰?夫妇齐体,哀乐不同,求之人情,实伤理本。况妇为夫有三年之
服,于舅姑止服期年,乃是尊夫而卑舅姑也。况孝明皇后为昭宪太后服丧三年,
足以为万世法。欲望自今妇为舅姑服,并如后唐之制,其三年齐、斩,一从其夫。”
嫡孙承重。天圣四年,大理评事杜杞言:“祖母颍川郡君钟殁,并无服重子
妇,余孤孙七人,臣最居长,今己服斩衰,即未审解官以否?”礼院言:“按
《礼·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正义》曰:‘此
论适孙承重之服。祖父卒者,适谓孙无父而为祖后。祖父已卒,今遭祖母丧,故
云为祖母后也。若父卒为母,故三年。若祖父卒时,父已先亡,亦为祖父三年。
若祖卒时父在,己虽为祖期,今父殁,祖母亡时,己亦为祖母三年也。’又按令
文:‘为祖后者,祖卒为祖母,祖父殁,嫡孙为祖母承重者,齐衰三年,并解官。’
合依《礼》、令。”
宝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贤校理薛绅言:“祖母万寿县太君王氏卒,是先臣
所生母,服纪之制,罔知所适,乞降条制,庶知遵守。”诏送太常礼院详定。礼
官言:“《五服年月敕》:‘齐衰三年,为祖后者,祖卒则为祖母。’又曰:
‘齐衰不杖期,为祖父母。’《注》云:‘父之所生庶母亦同,惟为祖后者不服。’
又按《通礼义纂》:‘为祖后者,父所生庶母亡,合三年否?’《记》云:‘为
祖母也,为后三年。不言嫡庶。然奉宗庙,当以贵贱为差,庶祖母不祔于皇姑,
已受重于祖,当为祭主,不得申于私恩;若受重于父代而养,为后可也。’又曰:
‘庶祖母合从何服?礼无服庶祖母之文,有为祖庶母后者之服。晋王暠议曰:受
命为后,则服之无嫌。妇人无子,托后族人,犹为之服,况其子孙乎?人莫敢卑
其祖也。且妾子,父殁为母得申三年。孙无由独屈,当服之也。’看详《五服年
月敕》,不载持重之文,于《义纂》即有所据。今薛绅不为祖后,受重于父,合
申三年之制。”
史馆检讨、同知太常礼院王洙言:“《五服年月敕》与新定令文及《通礼》
正文内五服制度,皆圣朝典法,此三处并无为父所生庶母服三年之文。唯《义纂》
者是唐世萧嵩、王仲丘等撰集,非创修之书,未可据以决事。且所引两条,皆近
世诸儒之说,不出于《六经》,臣已别状奏驳。今薛绅为映之孙,耀卿为别子始
祖,绅继别之后为大宗,所守至重,非如次庶了等承传其重者也。不可辄服父所
生庶母三年之丧,以废始祖之祭也。臣谨按《礼经》所谓重者,皆承后之文。据
《义纂》称重于父,亦有二说:一者,嫡长子自为正体,受重可知;二者,或嫡
长亡,取嫡或庶次承传父重,亦名为受重也。若继别子之后,自为大宗,所承至
重,不得更远系庶祖母为之服三年,惟其父以生己之故,为之三年可也。详《义
纂》所谓‘受重于父者’,指嫡长子亡、次子承传父重者也,但其文不同耳。”
诏太常礼院与御史台详定闻奏。众官参详:“耀卿,王氏子;绅,王氏孙,
尤亲于慈母、庶母,祖母、庶祖母也,耀卿既亡,绅受重代养,当服之也。又薛
绅顷因籍田覃恩,乞将叙封母氏恩泽,回授与故父所生母王氏,其薛绅官爵未合
叙封祖母,盖朝廷以耀卿已亡,绅是长孙,敦以教道,特许封邑,岂可王氏生则
辄邀国恩,殁则不受重服?况绅被王氏鞠育之恩,体尊义重,合令解官持齐衰三
年之服。”诏从之。
皇祐元年,大理评事石祖仁奏:“叔从简为祖父中立服后四十日亡,乞下礼
院定承祖父重服。”礼官宋敏求议曰:“自《开元礼》以前,嫡孙卒则次孙承重,
况从简为中子已卒,而祖仁为嫡孙乎?古者重嫡,正贵所传,其为后者皆服三年,
以主虞、练、祥、禫之祭。且三年之丧,必以日月之久而服之者有变也。今中
立未及卒哭,从简已卒,是日月未久而服未经变也。或谓已服期,不当改服斩,
而更为重制。按《仪礼》:‘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郑氏注:‘谓遭
丧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以三年之丧。’是服可再制明矣。今祖仁宜解
官,因其葬而制斩衰三年。后有如其类而已葬者,用再丧制服。”遂著为定式。
熙宁八年,礼院请为祖承重者依《封爵令》立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
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如又无之,即立庶长孙,行斩衰服。于是礼
房详定:“古者封建国邑而立宗子,故周礼适子死,虽有诸子,犹令嫡孙传重,
所以一本统、明尊尊之义也。至于商礼,则嫡子死立众子,然后立孙。今既不立
宗子,又未尝封建国邑,则嫡孙丧祖,不宜纯用周礼。若嫡子死无众子,然后嫡
孙承重,即嫡孙传袭封爵者,虽有众子犹承重。”时知庐州孙觉以嫡孙解官持祖
母服,觉叔父在,有司以新令,乃改知润州。
元丰三年,太常丞刘次庄祖母亡,有嫡曾孙,次庄为嫡孙同母弟,在法未有
庶孙承重之文。诏下礼官立法:“自今承重者,嫡子死无诸子,即嫡孙承重;无
嫡孙,嫡孙同母弟承重;无母弟,庶孙长者承重;曾孙以下准此。其传袭封爵,
自依礼、令。”
杂议。大中祥符八年,广平公德彝聘王显孙女,将大归而德彝卒,疑其礼制。
礼官言:“按《礼》:‘曾子问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
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注》云:‘谓无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斩
衰。’又《刑统》云:‘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就婚等三种之文,妻并同
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违约改嫁,自余相犯,并同凡人。’今详
女合服斩衰于室,既葬而除;或未葬,但出欑即除之。”
天圣七年,兴化军进士陈可言:“臣昨与本军进士黄价同保,臣预解送之后,
本军言黄价昨赴举时,有叔为僧,丧服未满,臣例当驳放。窃思出家制服,礼律
俱无明文,况僧犯大罪,并无缘坐;犯事还俗,准敕不得均分父母田园。又释门
仪式,见父母不拜,居父母丧不绖,死则法门弟子为之制服,其于本族并无服式。
望下礼官详议,许其赴试。”太常礼院言:“检会敕文,期周尊长服,不得取应。
又礼为叔父齐衰期,外继者降服大功九月。其黄价为叔僧,合比外继,降服大功。”
皇祐四年,吉州司理参军祝绅幼孤,鞠于兄嫂。已尝为嫂持服,兄丧,又请
解官持丧。有司以为言。仁宗曰:“近世盖有匿亲丧而干进者。绅虽所服非礼,
然不忘鞠养恩,亦可劝也。候服阕日与幕职、知县。”
继绝。熙宁二年,同修起居注、直史馆蔡延庆父褒,故太尉齐之弟也。齐初
无子,子延庆。后齐有子,而褒绝,请复本宗。礼官以请,许之。绍圣元年,尚
书省言:“元祐南郊赦文,户绝之家,近亲不为立继者,官为施行。今户绝家许
近亲尊长命继,已有著令,即不当官为施行。”四年,右武卫大将军克务,乞故
登州防御使东牟侯克端子叔博为嗣,请赴期朝参起居,而不为克端服。大宗正司
以闻。下礼官议,宜终丧三年。遂诏宗室居父母丧者,毋得乞为继嗣。
大观四年,诏曰:“孔子谓兴灭继绝,天下之民归心。王安石子雱无嗣,有
族子棣,已尝用安石孙恩例官,可以棣为雱后,以称朕善善之意。”先是,元丰
国子博士孟开,请以侄孙宗颜为孙,据晋侍中荀顗无子,以兄之孙为孙;其后王
彦林请以弟彦通为叔母宋继绝孙,诏皆如所请。淳熙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户部言:
“知蜀州吴扩申明:乞自今养同宗昭穆相当之子,夫死之后,不许其妻非理遣还。
若所养子破荡家产,不能侍养,实有显过,即听所养母诉官,近亲尊长证验得实,
依条遣还,仍公共继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