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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 志第二十_晋书_在线二十五史查询


卷三十 志第二十

◎刑法
传曰:“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刑之不可犯,不若礼之不可逾,则昊岁比
于牺年,宜有降矣。若夫穹圆肇判,宵貌攸分,流形播其喜怒,禀气彰其善恶,
则有自然之理焉。念室后刑,衢樽先惠,将以屏除灾害,引导休和,取譬琴瑟,
不忘衔策,拟阳秋之成化,若尧舜之为心也。效原布肃,轩皇有辔野之师;雷电
扬威,高辛有触山之务。陈乎兵甲而肆诸市朝,具严天刑,以惩乱首,论其本意,
盖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是以丹浦兴仁,羽山咸服。而世属侥幸,事关攸蠹,政
失礼微,狱成刑起,则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及周氏龚行,
却收锋刃,祖述生成,宪章尧禹,政有膏露,威兼礼乐,或观辞以明其趣,或倾
耳以照其微,或彰善以激其情,或除恶以崇其本。至夫取威定霸,一匡九合,寓
言成康,不由凝网,此所谓酌其遗美,而爱民治国者焉。若乃化蔑彝伦,道睽明
慎,则夏癸之虔刘百姓,商辛之毒痡四海,卫鞅之无所自容,韩非之不胜其
虐,与夫《甘棠》流咏,未或同归。秦文初造参夷,始皇加之抽协,囹圄如市,
悲哀盈路。汉王以三章之法以吊之,文帝以刑厝之道以临之,于时百姓欣然,将
逢交泰。而犴逐情迁,科随意往,献琼杯于阙下,徙青衣于蜀路,覆醢裁刑,倾
宗致狱。况乃数囚于京兆之夜,五日于长安之市,北阙相引、中都继及者,亦往
往而有焉。而将亡之国,典刑咸弃,刊章以急其宪,适意以宽其网,桓灵之季,
不其然欤!魏明帝时,宫室盛兴,而期会迫急,有稽限者,帝亲召问,言犹在口,
身首已分。王肃抗疏曰:“陛下之所行刑,皆宜死之人也。然众庶不知,将为仓
卒,愿陛下下之于吏而暴其罪。均其死也,不污宫掖,不为搢绅惊惋,不为远近
所疑。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而不续者也,是以圣王重之。孟轲云:‘杀一
不辜而取天下者,仁者不为也。’”
世祖武皇帝接三统之微,酌千年之范,乃命有司,大明刑宪。于时诏书颁新
法于天下,海内同轨,人甚安之。条纲虽设,称为简惠,仰昭天眷,下济民心,
道有法而无败,德俟刑而久立。及晋图南徙,百有二年,仰止前规,挹其流润,
江左无外,蛮陬来格。孝武时,会稽王道子倾弄朝权,其所树之党,货官私狱,
烈祖惛迷,不闻司败,晋之纲纪大乱焉。
传曰“三皇设言而民不违,五帝画象而民知禁”,则《书》所谓“象以典刑,
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者也。然则犯黥者皂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
膑者墨其体,犯宫者杂其屡,大辟之罪,殊刑之极,布其衣裾而无领缘,投之于
市,与众弃之。舜命皋陶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方乎前载,事既参倍。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因于夏,有所损
益。周人以三典刑邦国,以五听察民情,左嘉右肺,事均熔造,而五刑之属犹有
二千五百焉。乃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
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
三赦曰蠢愚。《司马法》:或起甲兵以征不义,废贡职则讨,不朝会则诛,乱嫡
庶则絷,变礼刑则放。
传曰:“殷周之质,不胜其文。”及昭后徂征,穆王斯耄,爰制刑辟,以诘
四方,奸宄弘多,乱离斯永,则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
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者也。古者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薄刑用
鞭扑。自兹厥后,狙诈弥繁。武皇帝并以为往宪犹疑,不可经国,乃命车骑将军、
守尚书令、鲁公征求英俊,刊律定篇云尔。
汉自王莽篡位之后,旧章不存。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躬决疑
事。是时承离乱之后,法网弛纵,罪名既轻,无以惩肃。梁统乃上疏曰:
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轻殊死者刑
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著为常法。自是以后,人轻犯法,
吏易杀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羁。
臣愚以为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君人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
理务。爱人故当为除害,理务亦当为去乱。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
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残去乱也。故孔子称“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财正辞,
禁人为非曰义”。高帝受命,制约令,定法律,传之后世,可常施行。文帝宽惠
温克,遭世康平,因时施恩,省去肉刑,除相坐之法,他皆率由旧章,天下几致
升平。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出兵命将,征伐远方,军役数兴,百姓罢弊,
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设遁匿之科,著知纵之律。宣帝聪明正直,履道握要,
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天下称安。孝成、孝哀,
承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
令断律,凡百余事,或不便于政,或不厌人心。臣谨表取其尤妨政事、害善良者,
傅奏如左。
伏惟陛下苞五常,履九德,推时拨乱,博施济时,而反因循季世末节,衰微
轨迹,诚非所以还初反本,据元更始也。愿陛下宣诏有司,悉举初元、建平之所
穿凿,考其轻重,察其化俗,足以知政教所处,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
之,定不易之典,施之无穷,天下幸甚。
事下三公、廷尉议,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不可开许。统复上言曰:
“有司猥以臣所上不可施行。今臣所言,非曰严刑。窃谓高帝以后,至于宣帝,
其所施行,考合经传,此方今事,非隆刑峻法。不胜至愿,愿得召见,若对尚书
近臣,口陈其意。”帝令尚书问状,统又对,极言政刑宜改。议竟不从。及明帝
即位,常临听讼观录洛阳诸狱。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故尚书奏决罚近于苛碎。
至章帝时,尚书陈宠上疏曰:“先王之政,赏不僣,刑不滥,与其不得已,
宁僣不滥。故唐尧著典曰‘流宥五刑,眚灾肆赦’。帝舜命皋陶以‘五宅三居,
惟明克允’。文王重《易》六爻,而列丛棘之听;周公作《立政》,戒成王勿误
乎庶狱。陛下即位,率由此义,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断狱者急于榜格酷烈之
痛,执宪者繁于诈欺放滥之文,违本离实,棰楚为奸,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
夫为政也,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侨之仁政。
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因此时,隆先圣之务,荡涤烦苛,轻薄棰楚,以济
群生,广至德也。”帝纳宠言,决罪行刑,务于宽厚。其后遂诏有司,禁绝钻
鑚诸酷痛旧制,解祅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馀事,定著于令。是后狱法
和平。
永元六年,宠又代郭躬为廷尉,复校律令,刑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
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
去,刑之所取,失礼即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犯罪应死刑者六百一十,
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千九百八十九,其
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
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说各驳异。
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应经合义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赎
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与礼相应。其余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详除。使百姓改
易视听,以成大化,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会宠抵罪,遂寝。宠
子忠。忠后复为尚书,略依宠意,奏上三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
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
者,事皆施行。虽时有蠲革,而旧律繁芜,未经纂集。
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又删定律令,以为《汉议》,表奏之曰:“夫国之大事,
莫尚载籍。载籍也者,决嫌疑,明是非,赏刑之宜,允执厥中,俾后之人永有鉴
焉。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
失,于是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逆臣董卓,
荡覆王室,典宪焚燎,靡有孑遗,开辟以来,莫或兹酷。今大驾东迈,巡省许都,
拔出险难,其命惟新。臣窃不自揆,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
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折狱》,凡二
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议驳》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
其见《汉书》二十五,《汉记》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其二十六,博采古
今瑰玮之士,德义可观。其二十七,臣所创造。《左氏》云:‘虽有姬姜,不弃
憔悴;虽有丝麻,不弃菅蒯。’盖所以代匮也。是用敢露顽才,厕于明哲之末,
虽未足纲纪国体,宣洽时雍。庶几观察,增阐圣德。惟因万机之余暇,游意省览。”
献帝善之,于是旧事存焉。是时天下将乱,百姓有土崩之势,刑罚不足以惩恶,
于是名儒大才故辽东太守崔实、大司农郑玄、大鸿胪陈纪之徒,咸以为宜复行肉
刑。汉朝既不议其事,故无所用矣。
及魏武帝匡辅汉室,尚书令荀彧博访百官,复欲申之,而少府孔融议以为:
“古者敦厖,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简,一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
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
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
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世休和,弗可
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
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适足绝人还为善耳。虽忠
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
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陈汤之都赖,魏尚之临边,无所复施也。
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
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及魏国建,陈纪子群时为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欲复之,使群申其父论。
群深陈其便。时钟繇为相国,亦赞成之,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议。魏武帝亦难以藩
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
铁,故易以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魏文帝受禅,又议肉刑。详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时有大女刘朱,挝子
妇酷暴,前后三妇自杀,论朱减死输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魏明帝
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金,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
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
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
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
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
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
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
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
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
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
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
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
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
卫觊又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
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事遂施行。然而律文烦广,事比众多,离本依末,决狱之吏如廷尉狱吏范洪受囚
绢二丈,附轻法论之,狱吏刘象受属偏考囚张茂物故,附重法论之。洪、象虽皆
弃市,而轻枉者相继。是时太傅钟繇又上疏求复肉刑,诏下其奏,司徒王朗议又
不同。时议者百余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又寝。其后,天子又下诏改
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
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
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其序略曰:
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
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
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
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盗律》有劫略、恐猲、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
略律》。《贼律》有欺谩、诈伪、逾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
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
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
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囚律》有系
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
《系讯》、《断狱律》。《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
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盗律》有
勃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为
《兴擅律》。《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辨,《厩律》有乏军之兴,
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
书乏军要斩,又减以《丁酉诏书》,《丁酉诏书》,汉文所下,不宜复以为法,
故别为之《留律》。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
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则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
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
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
盗律》有还赃畀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科有平庸坐赃事,以
为《偿赃律》。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
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
是以文约而例通。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
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诸律令
中有其教制,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
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
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又改
《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
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汙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
以严绝恶迹也。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
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正杀继母,与亲母同,防继假之隙也。除异子
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欧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诬告人反,罪及
亲属,异于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改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正篡
囚弃市之罪,断凶强为义之踪也。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烦狱也。
改诸郡不得自择伏日,所以齐风俗也。
斯皆魏世所改,其大略如是。其后正始之间,天下无事,于是征西将军夏侯
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又追议肉刑,卒不能决。其文甚多,不
载。
及景帝辅政,是时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
氏应坐死,其族兄顗与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
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
为官婢,以赎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
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
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臣
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还丧父母,降其服纪,所以明外
成之节,异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
为元恶之所忽。戮无辜之所重,于防则不足惩奸乱之源,于情则伤孝子之心。男
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
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于
是有诏改定律令。
文帝为晋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网本密,又
叔孙、郭、马、杜诸儒章句,但取郑氏,又为偏党,未可承用。于是令贾充定法
律,令与太傅郑冲、司徒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
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
尚书郎柳轨及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
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
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
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
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其余未宜除者,
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
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
事。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適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省禁固相
告之条,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轻过误老少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
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淫寡女,三岁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为正,不理私
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
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泰始三年,事毕,表上。武帝诏曰:“昔萧何以定
律令受封,叔孙通制仪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弟子百人皆为郎。夫立功立事,古
今之所重,宜加禄赏,其详考差叙。辄如诏简异弟子百人,随才品用,赏帛万余
匹。”武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其后,明法掾张裴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王政
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才之义焉,其相须而成,若一体焉。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
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于此,作役、水火、
畜养、守备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
罪,名例齐其制。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
于法律之中也。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
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僣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
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
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
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
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城人众中
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傍人,又似误,盗
伤缚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听理似故纵,持质似恐
猲。如此之比,皆为无常之格也。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意善功恶,以金赎之。故律制,
生罪不过十四等,死刑不过三,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岁,累
笞不过千二百,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两。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
不疑闰。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复加。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
以加论者,但得其加;与加同者,连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论。以人得罪与
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侵生害死,不可齐其防;亲疏公私,不可常其教。礼乐
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
道平也。
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不自知亡为缚守,
将中有恶言为恐猲,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其财为持质。
此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与为受求,所监求而后取为盗赃,输
入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藏于官为擅赋,加欧击之为戮辱。诸如此类,皆为以
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
而形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
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
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
福,喜怒忧欢,貌在声色。奸真猛弱,候在视息。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有禁当
为贼,喜子杀怒子当为戏,怒子杀喜子当为贼。诸如此类,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
也。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者
反坐。十岁,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谒杀之。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
匹以上,弃市;即燔官府积聚盗,亦当与同。欧人教令者与同罪,即令人欧其父
母,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若得遗物强取强乞之类,无还赃法随例畀之文。法律
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
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
或计过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随事以尽情,或趣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防,
或引轻而就下。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使用法执诠者
幽于未制之中,采其根牙之微,致之于机格之上,称轻重于豪铢,考辈类于参伍,
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枭首者恶之长,斩
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赎罚者误之诫。王者立此五刑,所
以宝君子而逼小人,故为敕慎之经,皆拟《周易》有变通之体焉。欲令提纲而大
道清,举略而王法齐,其旨远,其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通天下之志
唯忠也,断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下之情唯远也,弥天下之务唯大也,变无常体
唯理也,非天下之贤圣,孰能与于斯!
夫刑而上者谓之道,刑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格。刑杀者是冬震曜之
象,髡罪者似秋雕落之变,赎失者是春阳悔吝之疵之。五刑成章,辄相依准,法
律之义焉。
是时侍中卢珽、中书侍郎张华又表:“抄《新律》诸死罪条目,悬之亭传,
以示兆庶。”有诏从之。
及刘颂为廷尉,频表宜复肉刑,不见省,又上言曰:
臣昔上行肉刑,从来积年,遂寝不论。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
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于此。
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
也。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
生,虽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岂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令
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
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为法若此,近不尽善也。是以徒亡日属,贼盗
日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日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自顾反善无
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
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畜。议者曰囚不可不赦,复从而赦
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下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
故自顷年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名忤听,忤
听孰与贼盗不禁?
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
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
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
莫善于此,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
于涂路。有今之困,创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已刑残,不为虚弃,而
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
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已自
杖罚遣,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不得减此。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长。应四
五岁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复居作。然后刑不复生刑,
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戳,终身作诫。人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且为
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此为诸已刑者皆良士也,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
而蹴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窃以为不识务之甚也。
臣昔常侍左右,数闻明诏,谓肉刑宜用,事便于政。愿陛下信独见之断,使
夫能者得奉圣虑,行之于今。比填沟壑,冀见太平。《周礼》三赦三宥,施于老
幼悼耄,黔黎不属逮者,此非为恶之所出,故刑法逆舍而宥之。至于自非此族,
犯罪则必刑而无赦,此政之理也。暨至后世,以时崄多难,因赦解结,权以行之,
又不以宽罪人也。至今恒以罪积狱繁,赦以散之,是以赦愈数而狱愈塞,如此不
已,将至不胜。原其所由,内刑不用之故也。今行肉刑,非徒不积,且为恶无具
则奸息。去此二端,狱不得繁,故无取于数赦,于政体胜矣。
疏上,又不见省。
至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尚书
裴頠表陈之曰:
夫天下之事多涂,非一司之所管;中才之情易扰,赖恒制而后定。先王知其
所以然也,是以辨方分职,为之准局。准局既立,各掌其务,刑赏相称,轻重无
二,故下听有常,群吏安业也。旧宫掖陵庙有水火毁伤之变,然后尚书乃躬自奔
赴,其非此也,皆止于郎令史而已。刑罚所加,各有常刑。
去元康四年,大风之后,庙阙屋瓦有数枚倾落,免太常荀寓。于时以严诏所
谴,莫敢据正。然内外之意,佥谓事轻责重,有违于常。会五年二月有大风,主
者惩惧前事。臣新拜尚书始三日,本曹尚书有疾,权令兼出,按行兰台。主者乃
瞻望阿栋之间,求索瓦之不正者,得栋上瓦小邪十五处。或是始瓦时邪,盖不足
言,风起仓卒,台官更往,太常按行,不及得周,文书未至之顷,便竞相禁止。
臣以权兼暂出,出还便罢,不复得穷其事。而本曹据执,却问无已。臣时具加解
遣,而主者畏咎,不从臣言,禁止太常,复兴刑狱。
昔汉氏有盗庙玉环者,文帝欲族诛,释之但处以死刑,曰:“若侵长陵一抔
土,何以复加?”文帝从之。大晋垂制,深惟经远,山陵不封,园邑不饰,墓而
不坟,同乎山壤,是以丘阪存其陈草,使齐乎中原矣。虽陵兆尊严,唯毁发然后
族之,此古典也。若登践犯损,失尽敬之道,事止刑罪可也。
去八年,奴听教加诬周龙烧草,廷尉遂奏族龙,一门八口并命。会龙狱翻,
然后得免。考之情理,准之前训,所处实重。今年八月,陵上荆一枝围七寸二分
者被斫,司徒太常,奔走道路,虽知事小,而案劾难测,搔扰驱驰,各竞免负,
于今太常禁止未解。近日太祝署失火,烧屋三间半。署在庙北,隔道在重墙之内,
又即已灭,频为诏旨所问。主者以诏旨使问频繁,便责尚书不即案行,辄禁止,
尚书免,皆在法外。
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诚不能皆得循常也。
至于此等,皆为过当,每相逼迫,不得以理,上替圣朝画一之德,下损崇礼大臣
之望。臣愚以为犯陵上草木,不应乃用同产异刑之制。按行奏劾,应有定准,相
承务重,体例遂亏。或因余事,得容浅深。
頠虽有此表,曲议犹不止。时刘颂为三公尚书,又上疏曰:
自近世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臣今备掌刑断,职思其忧,谨具启闻。
臣窃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求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故法不得全。
何则?夫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
是以法不得全。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故执平者因
文可引,则生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
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于是事同议异,
狱犴不平,有伤于法。
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详匪他,尽善则法伤,
故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
夫善用法者,忍违情不厌听之断,轻重虽不允人心,经于凡览,若不可行,法乃
得直。又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
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
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非斯格重
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余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
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
矣。
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
时之宜”,当务之谓也。然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轨既定则行之,
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
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
宜改之。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夫人君
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
以不信之法。且先识有言,人至遇而不可欺也。不谓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
也。
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
当之妙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
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然天下
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
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则法恒全。事无正据,名例不及,大臣
论当,以释不滞,则事无阂。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
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然后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
而非之奏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主者小吏,处事无常。何则?无情则法徒克,
有情则挠法。积克似无私,然乃所以得其私,又恒所岨以卫其身。断当恒克,世
谓尽公,时一曲法,乃所不疑。故人君不善倚深似公之断,而责守文如令之奏,
然后得为有检,此又平法之一端也。
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征
文不允人心也。然起为经制,经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
所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
近妨远。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
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
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
用律令。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
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
分。
诏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为:“夫礼以训世,而法以整俗,理
化之本,事实由之。若断不断,常轻重随意,则王宪不一,人无所错矣。故观人
设教,在上之举;守文直法,臣吏之节也。臣以去太康八年,随事异议。周悬象
魏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今法素定,而法为议,则有
所开长,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于是门下属三公曰:“昔先王议事以
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以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夺法,
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案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
史已下,应复出法驳案,随事以闻也。”
及于江左,元帝为丞相时,朝廷草创,议断不循法律,人立异议,高下无状。
主簿熊远奏曰:“礼以崇善,法以闲非,故礼有常典,法有常防,人知恶而无邪
心。是以周建象魏之制,汉创画一之法,故能阐弘大道,以至刑厝。律令之作,
由来尚矣。经贤智,历夷险,随时斟酌,最为周备。自军兴以来,法度陵替,至
于处事不用律令,竞作属命,人立异议,曲适物情,亏伤大例。府立节度,复不
奉用,临事改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关咨,委之大官,非为政
之体。若本曹处事不合法令,监司当以法弹违,不得动用开塞,以坏成事。按法
盖粗术,非妙道也,矫割物情,以成法耳。若每随物情,辄改法制,此为以情坏
法。法之不一,是谓多门,开人事之路,广私请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凡
为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谓宜令
录事更立条制,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
也。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用。主者唯当征
文据法,以事为断耳。”
是时帝以权宜从事,尚未能从。而河东卫展为晋王大理,考擿故事有不合情
者,又上书曰:“今施行诏书,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近主者所
称《庚寅诏书》,举家逃亡家长斩。若长是逃亡之主,斩之虽重犹可。设子孙犯
事,将考祖父逃亡,逃亡是子孙,而父祖婴其酷。伤顺破教,如此者众。相隐之
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秦网密文峻,汉兴,扫除
烦苛,风移俗易,几于刑厝。大人革命,不得不荡其秽匿,通其圮滞。今诏书宜
除者多,有便于当今,著为正条,则法差简易。”元帝令曰:“礼乐不兴,则刑
罚不中,是以明罚敕法,先王所慎。自元康已来,事故荐臻,法禁滋漫。大理所
上,宜朝堂会议,蠲除诏书不可用者,此孤所虚心者也。”
及帝即位,展为廷尉,又上言:“古者肉刑,事经前圣,汉文除之,增加大
辟。今人户凋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践养胎之义也。愚谓宜复古施行,
以隆太平之化。”诏内外通议。于是骠骑将军王导、太常贺循、侍中纪瞻、中书
郎庾亮、大将军咨议参军梅陶、散骑郎张嶷等议,以:“肉刑之典,由来尚矣。
肇自古先,以及三代,圣哲明王所未曾改也。岂是汉文常主所能易者乎!时萧曹
已没,绛灌之徒不能正其义。逮班固深论其事,以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纵于上,死刑怨于下,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
且原先王之造刑也,非以过怒也,非以残人也,所以救奸,所以当罪。今盗者窃
人之财,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皆无杀害也,则加之以刑。刑之则止,
而加之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于此,岁以巨计。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
闻,而况行之于政乎!若乃惑其名而不练其实,恶其生而趣其死,此畏水投舟,
避坎蹈井,愚夫之不若,何取于政哉!今大晋中兴,遵复古典,率由旧章,起千
载之滞义,拯百残之遗黎,使皇典废而复存,黔首死而更生,至义畅于三代之际,
遗风播乎百世之后,生肉枯骨,惠侔造化,岂不休哉!惑者乃曰,死犹不惩,而
况于刑?然人者冥也,其至愚矣,虽加斩戮,忽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
未以为改。若刑诸市朝,朝夕鉴戒,刑者咏为恶之永痛,恶者睹残刖之长废,故
足惧也。然后知先王之轻刑以御物,显诫以惩愚,其理远矣。”
尚书令刁协、尚书薛兼等议,以为:“圣上悼残荒之遗黎,伤犯死之繁众,
欲行刖以代死刑,使犯死之徒得存性命,则率土蒙更生之泽,兆庶必怀恩以反化
也。今中兴祚隆,大命惟新,诚宜设宽法以育人。然惧群小愚蔽,习玩所见而忽
异闻,或未能咸服。愚谓行刑之时,先明申法令,乐刑者刖,甘死者杀,则心必
服矣。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谓宜如旧,不在刑例,则进退为允。”
尚书顗、郎曹彦、中书郎桓彝等议,以为:“复肉刑以代死,诚是圣王之至
德,哀矜之弘私。然窃以为刑罚轻重,随时而作。时人少罪而易威,则从轻而宽
之;时人多罪而难威,则宜化刑而济之。肉刑平世所应立,非救弊之宜也。方今
圣化草创,人有余奸,习恶之徒,为非未已,截头绞颈,尚不能禁,而乃更断足
劓鼻,轻其刑罚,使欲为恶者轻犯宽刑,蹈罪更众,是为轻其刑以诱人于罪,残
其身以加楚酷也。昔之畏死刑以为善人者,今皆犯轻刑而残其身,畏重之常人,
反为犯轻而致囚,此则何异断刖常人以为恩仁邪!受刑者转广,而为非者日多,
踊贵屦贱,有鼻者丑也。徒有轻刑之名,而实开长恶之源。不如以杀止杀,重以
全轻,权小停之。须圣化渐著,兆庶易威之日,徐施行也。”
议奏,元帝犹欲从展所上。大将军王敦以为:“百姓习俗日久,忽复肉刑,
必骇远近。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于是乃止。
咸康之世,庾冰好为纠察,近于繁细,后益矫违,复存宽纵,疏密自由,律
令无用矣。
至安帝元兴末,桓玄辅政,又议欲复肉刑斩左右趾之法,以轻死刑,命百官
议。蔡廓上议曰:“建邦立法,弘教穆化,必随时置制,德刑兼施。长贞一以闲
其邪,教禁以检其慢,洒湛露以流润,厉严霜以肃威,虽复质文迭用,而斯道莫
革。肉刑之设,肇自哲王。盖由曩世风淳,人多惇谨,图像既陈,则机心直戢,
刑人在涂,则不逞改操,故能胜残去杀,化隆无为。季末浇伪,设网弥密,利巧
之怀日滋,耻畏之情转寡。终身剧役,不足止其奸,况乎黥劓,岂能反于善。徒
有酸惨之声,而无济俗之益。至于弃市之条,实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杀,考律同
归,轻重均科,减降路塞,钟陈以之抗言,元皇所为留愍。今英辅翼赞,道邈伊
周,诚宜明慎用刑,爱人弘育,申哀矜以革滥,移大辟于支体,全性命之至重,
恢繁息于将来。”而孔琳之议不同,用王朗、夏侯玄之旨。时论多与琳之同,故
遂不行。